明建房〔2016〕90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永安市房管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整体水平,发挥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带动作用,根据省住建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福建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考评及既有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复验的通知》(闽建办房〔2016〕12号)和《三明市开展规范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建房〔2011〕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度三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考评及既有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复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一)参评项目基本条件:住宅小区项目建筑面积5万㎡以上;别墅项目1万㎡以上;单栋大厦2万㎡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其他综合类项目(包括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以及交通运输类等建筑和工业区等)3万㎡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0%以上。申报项目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面积为准。
(二)项目物业管理区域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前1年内未发生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四)按照《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已有示范项目的县(市、区)自评分达85分以上,无示范项目的自评分达75分以上。
(五)参评项目建筑面积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六)已通过我局考评认定的全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时间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自发文时间起算),可申报全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二、申报考评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物业管理项目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评后,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预审通过后,报我局房地产业科。联系人:张繁林。联系电话:8317759。邮箱:smzjjfgk@163.com。
(二)我局委托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现场考评。经现场考评认定,分值达85分以上(含85分)且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我局授予“三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并予以公布。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基本情况表》1份(详见附件1);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件;
(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和消防验收合格备案证明文件或消防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五)物业项目服务单位参评工作方案及能反映该项目外观形象的照片(不少于3张)。
申报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印章。材料除第(一)项申报表单独装订外,第(二)项以后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统一印制“2016年度三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及申报项目名称。
四、材料报送及现场考评时间
申报材料应于2016年10月12日前报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于10月15日前报我局房地产业科。全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现场考评时间初定于2016年10月24日-31日,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
五、现场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
(一)现场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按照2000年修订版《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执行。
(二)独立二幢以上多层住宅或高层住宅楼组成的住宅小区、别墅区、高层商住楼(包括共有一个裙楼,二个以上塔楼的高层建筑)且非住宅建筑面积低于60%的项目采用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三)写字楼、办公楼、商住楼或其他经营性大厦等且非住宅建筑面积高于60%的均采用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
六、既有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复验要求
(一)我市既有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复验工作由我局委托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既有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复验名单见附件2)。
(二)既有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应严格按标准进行复验。
(三)经复验,对物业服务水平下降、群众意见较大、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起到示范作用的项目,我局将取消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附件:1.《申报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基本情况表》
2.2016年既有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复验名单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