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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的通知

2016-07-28        字号:       点击数:

明建房〔2016〕67

各县(市、区)住建局、永安市房产管理局,辖区各有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闽建房〔2008〕2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房价估〔2010〕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就位的通知》(闽建房〔2014〕7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政文〔201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备案管理

   (一)凡在三明境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单位),应取得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在我局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二)凡分支机构在我市办理备案登记的,其总公司必须取得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三)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地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三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备案申请表(网址:“http://www.smsjs.com/下载中心”下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质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估价师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

  2、外地评估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网址:“http://www.smsjs.com/下载中心”下载);

  (2)总公司出具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

  (3)授权委托书;

  (4)总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5)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6)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7)房地产估价师的身份证、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8)总公司无不良记录证明;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注: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总公司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3、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未设立分支机构跨区域到三明境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因联系业务而设的联络点或办事处不得以该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名义挂牌营业,其所开展每项评估业务前应向我局进行业务备案。

  办理业务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评估机构业务备案申请表(网址:“http://www.smsjs.com/下载中心”下载);

  (2)总公司出具的业务备案申请(需说明业务具体内容并出具相关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总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5)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6)房地产估价师的身份证、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及人事、社会保障证明材料;

  (7)总公司无不良记录证明;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由法人代表和拟在备案地从业的专职注册估价师亲笔签名的名单原件。

  经业务备案后的机构,每项业务结束时需提交评估报告原件1份、业务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收费发票复印件1份,报我局备查。

  以上提供复印件的材料,一律采用A4规格纸张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已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务,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严格按《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2003〕房367号)的规定取费,不得随意抬高收费标准,也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三)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账。业务记录和业务台账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支出等费用,以及当地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四)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行业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已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需提供前一年度单位业绩、人员变动情况、信用档案记录等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单位资质备案:

  (一)一年内,有二次以上(含,下同)信用不良记录的;

  (二)违反《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的;

  (三)资质管理部门认定为年检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的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档案:

  (一)拒不接受50%以上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业务;

  (二)接受评估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房屋估价;

  (三)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估价报告;

  (四)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重大技术问题;

  (五)拒不接受鉴定意见修改估价报告;

  (六)出具虚假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严重失实;

  (七)擅自转让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凡未经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未经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师签名的评估报告,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他项权证登记时不予受理;辖区各有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据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受理金融业务,如受理未经备案的评估报告,因此产生的纠纷和损失由受理银行自行承担。

  六、本通知印发前已向我局办理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重新办理登记。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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