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房〔2016〕6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永安市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和预售方案变更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事项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容积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依法改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内容变更。预售方案中除上述内容之外发生变更的,预售人应当申请预售方案变更备案业务。
二、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29号;2007年第一次修正;2009年第二次修正);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第248号令);
(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第88号令);
(四)《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40号令;2001年第一次修正;2004年第二次修正);
(五)《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闽建房函〔2005〕88号);
(六)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三、申报资料
申请人将下列申请材料送交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窗口:
(一)三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商品房预售方案变更备案申请表(附件);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容积率、面积、户型、结构、楼层、用途的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应收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变更后的《商品房建筑面积预算成果报告书》(原件);
(四)属增加预售面积、用途、套数调整,应收取商品房预售方案及附件(原件),涉及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地价款的,还应收取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地价款缴清证明(复印件);
(五)属预售人名称变更备案的,应收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已变更营业执照、名称变更后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属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变更备案的,应收取重新签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原件);
(七)属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收取新的预售方案及附件与变更事实的证明材料(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中心受理与审核。受理人员应查验申请主体、查验申请材料、核对申请事项、询问申请人(代理人)、录入信息,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审核人员及负责人应依法依规,按照土地、规划等批准许可文件对申请事项进行技术性审核。
(二)局房地产业科复核。房地产业科复核人员和负责人对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提交局领导签发意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制证。如需补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制证岗位根据批准意见打印许可证。
(四)公示。以上备案事项依法依规完成后,由中心予以公示。
附件:三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商品房预售方案变更备案申请表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