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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建罚字〔2022〕1号)

2022-01-17 17:20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点击数:

明建罚字〔2022〕1

被处罚人:福建欣榆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4317135Y

地址:永安市西洋镇新昌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婉萍

  经查实:2021年7月16日15:10左右,永安市大湖镇新冲安息堂项目发生一起8人死亡较大事故,你单位为永安市大湖镇新冲安息堂项目的施工单位。2021年7月26日我局委托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2021年10月26日我局函告事故调查组,调取了相关责任人的“谈话笔录”、“询问笔录”。你公司在永安市大湖镇新冲安息堂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未到场履职,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施工员,施工现场无法提供任何施工管理资料,无法提供模板支撑专项方案、外架方案,现场作业人员均未进行三级教育及技术交底,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2021年7月27日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的《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永安市大湖镇新冲安息堂新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报告》(永建〔2021〕98号)。2.2021年10月28日事故调查组提供的相关责任人的“谈话笔录”、“询问笔录”。

  我局于2022年1月5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建告字〔2022〕1号),你公司于2022年1月7日签收。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闽建〔2016〕4号)第九条第二款作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并在此期限内整改。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科上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正本及所有副本,逾期不交,将视情节延长暂扣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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