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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三明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1-12-02 10:23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点击数:

明建筑﹝201557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决定制定三明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制度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各方责任主体是指在本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经营、检测、使用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本制度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在建筑起重机械生产、经营、检测、使用等环节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或职业行为规范,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全市范围内的一个统计周期期间,在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或市建设机械设备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检查中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失信名单:

1.生产、经营、检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被暂停使用达到3次、被通报批评3次、被行政处罚1次;

2.被检查发现有制作、提供虚假资料、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达到3次;

3.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有逾期不整改、拒不整改行为1次。

(二)全市范围内的一个统计周期期间,在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或市建设机械设备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检查中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生产、经营、检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被暂停使用达到5台次、被责令拆除1台次、被通报批评达到5次、被予以行政处罚2次;

2.被检查发现有制作、提供虚假资料、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达到5次;

3.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有逾期不整改、拒不整改行为3次;

4.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瞒报或谎报安全生产事故行为。

三、不良行为记录的采集、录入和公布

(一)对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企业和个人予以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涉及多个企业或个人的、企业和个人涉及多项不良行为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个人均应同时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由市住建局每季度向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机械设备行业协会收集(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三明市建筑起重机械不良行为记录一览表》报送至市住建局质安站),由市住建局或委托市建设机械设备行业协会查实后在“三明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中进行公布。

四、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诚信激励惩处机制

(一)对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和个人在资质复审、升级、注册、业务办理、各类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实质性的激励政策,形成良性激励机制。

(二)对列入失信名单、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施行以下惩处政策:

1.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取消其当年度参加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将其列入全市重点巡查对象,所有在明在用设备列入当地监管部门重点监管对象。

2.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取消其在明从事起重机械相关业务资格;对列为黑名单的企业采取暂停3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在我市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的建机服务业务,其中施工、监理企业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1442号)执行。

(三)取消从业资格的个人应重新进行职业资格培训,在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接业务;限制承接业务期限到达以后企业按省厅建机一体化标准、入明企业信息登记要求对其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接业务。

五、其它事项

(一)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采集机构和人员应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本制度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统计周期为一年。

(三)本制度由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质安站实施。

(四)本制度试行期自201541日至201741日。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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