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06]3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房管局:
近年来,我省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专项整治工作力度不够,成效不明显,特别是竹脚手架、井字架、人工挖孔桩工程安全隐患仍十分突出。2003年以来,因使用上述三项施工设备和工艺,全省建筑工地发生高处坠落、机电伤害、坍塌、中毒等四级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共68起,死亡76人,分别占同期事故总起数、死亡总人数的60.7%和60 .8%,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生产,成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和建设部《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函[2006]104号)精神,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深化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全省范围内淘汰限制使用竹脚手架、井字架、人工挖孔桩。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分步实施
(一)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即2010年末),全省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淘汰、限制使用竹脚手架、井字架、人工挖孔桩。
(二)实施计划
1、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自2006年10月1日起淘汰使用竹脚手架;自2007年4月1日起淘汰使用井字架。
2、全省县级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自2007年10月1日起淘汰使用竹脚手架和井字架。
3、全省设区市、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自2007年4月1日起严格限制使用人工挖孔桩,人工挖孔桩桩长不得超过15米。
其他区域建筑工程淘汰限制使用上述三项落后施工设备和工艺的方案(区域范围、实施时间)由各设区市建设局自行制定。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制定相应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深化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确保辖区内建筑工程按目标、进度淘汰限制上述三项落后施工设备和工艺,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防范、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006年9月30日前,各设区市建设局应将本地区深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上报省厅。
三、建立问责制度,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各地应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各方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使用上述落后施工设备和工艺的要求,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使用落后施工设备和工艺;勘察设计单位对确需使用人工挖孔桩施工的,要在勘察设计文件上说明理由,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向监理、施工单位交底落实;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标准规范和设计图集要求严格审查人工挖孔桩工程设计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违规使用竹脚手架、井字架和人工挖孔桩,对符合有关规定使用人工挖孔桩施工的,应当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过程应当旁站监理。发现违规使用落后设备和工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投标的标书或施工组织设计不得违规承诺或使用竹脚手架、井字架等落后施工设备,对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使用人工挖孔桩施工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塌方、毒气、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备,并由专业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全过程安全检查和监控。
四、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联动机制,负责招标投标监管、质量安全监督、安全措施备案、施工许可等职能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审核把关。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严格审核,必要时应到施工现场勘察核实,对违规使用落后施工设备和工艺的,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受理安全措施备案时要认真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对违规使用落后施工设备和工艺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在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及时互通监管信息,切实提高监管效率。同时,要加强施工许可批后动态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巡查,对发现擅自变更设计违规使用竹脚手架、井字架、人工挖孔桩,以及无生产许可证的塔吊、施工机具、非标配电箱、模板木支撑等省厅安全生产技术政策中规定淘汰限制使用落后施工设备工艺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该停工的停工,该拆除的拆除。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以及有关监管单位、机构不执行有关标准、规定,批准或同意使用上述淘汰限制的落后施工设备和工艺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为便于社会监督,切实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各地应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及时处理。省厅联系人及举报电话、传真:工程处林瑞良,0591-87548437、87614739(传真);质安总站柯国生,0591-87527593、87548842(传真);网址:http://www.fjjs.gov.cn。
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省厅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巡查、督查,并进行通报,确保全省深化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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