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办法
时间:2005-11-21 09:2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闽建筑[2005]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建设工程概况,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含起重机械拆装)单位等各方主体资质及主要执业人员资格情况;
(二)施工进度计划及专项施工方案;
(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方案或措施,临时设施规划建设方案(含总平面布置图);
(四)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五)对涉及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及采用“四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等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和指导意见;
(六)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用支付及使用计划。
其中(二)、(三)、(四)条要求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已经有关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的,可直接提供有关书面审查意见。
上述提供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应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加盖审核及相关单位公章。
第四条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提供备案资料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文件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及时将备案文件抄送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实施工程拆除,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拆除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防尘等措施;
(五)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并提供爆破方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应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号文)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闽建建[2004]38号)等有关规定。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及安全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分送有关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条 经备案的文件资料应作为工程施工实施与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施工措施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备案机关提交变化后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行。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略)
2、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书(略)
3、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建设工程概况,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含起重机械拆装)单位等各方主体资质及主要执业人员资格情况;
(二)施工进度计划及专项施工方案;
(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方案或措施,临时设施规划建设方案(含总平面布置图);
(四)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五)对涉及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及采用“四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等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和指导意见;
(六)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用支付及使用计划。
其中(二)、(三)、(四)条要求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已经有关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的,可直接提供有关书面审查意见。
上述提供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应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加盖审核及相关单位公章。
第四条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提供备案资料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文件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及时将备案文件抄送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实施工程拆除,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拆除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防尘等措施;
(五)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并提供爆破方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应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号文)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闽建建[2004]38号)等有关规定。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及安全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分送有关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条 经备案的文件资料应作为工程施工实施与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施工措施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备案机关提交变化后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行。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略)
2、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书(略)
3、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