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05]52号
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对象
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除外)、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高处作业吊篮等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设备出租(使用)单位必须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不得登记。
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不得在建筑工地使用。
二、登记机关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三、登记方式和时间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
(一)注册登记: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初次使用前,设备出租(使用)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备案登记:已办理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注册登记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法人营业执照;
2、特种设备应当是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允许使用的设备,并具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
3、在申请登记日前一年内检验检测合格证明(新购设备除外);
(二)备案登记条件:
1、已办理《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
2、已安装调试自检完毕,并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3、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等有关单位验收合格;
五、登记材料
(一)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二份;
2、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一式一份;
4、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5、检测检验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新购设备除外)一式一份。变更注册登记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注册单位与现注册申请单位转让设备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原设备的注册登记证。
(二)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5)一式四份;
2、《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见附件4)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特种设备安装合同副本1份(如系设备租赁,应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副本1份);
5、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原件1份;
6、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使用验收表1份;
7、特种设备安装作业人员(拆装工、操作工、指挥、拆装管理)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申请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登记机关核查后退还,其余文件资料由登记机关存档。对已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过的文件材料,登记机关应当在文件材料(原件、复印件)封面及骑缝上加盖“已经登记使用”章,禁止设备重复登记和无序流动。
六、审查发证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派人进行现场核实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注册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即日给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在《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市(县)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登记专用章”,同时发放《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
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市(县)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登记专用章”,同时发放《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牌》。
通过备案登记后,使用单位应当将《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牌》镶贴(或悬挂)在设备的显著位置。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牌证式样与制作。《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申请表》、《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申请表》《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牌》等式样(详见附件)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
(二)登记编号
1、注册登记编号
注册登记编号由4组字母和数字构成:
设备型号 登记单位区划代码 登记日期 登记序号。
设备型号——为设备出厂时标明的型号。
登记单位区划代码——为设备产权单位所在设区市、县(市)的6位数区划代码,其中:福州市:350000、莆田市:351000、宁德市:352000、南平市:353000、厦门:361000、泉州市:362000、漳州市:363000、龙岩市:364000、三明市:365000。各县(市、区)的具体区划代码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国家标准。登记日期——设备办理注册登记时的具体年月(6位数)。
登记序号——登记序号(4位数)按照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顺序编号;设备在正常使用年限内登记序号不变,设备报废后,设备产权单位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注销手续。
2、备案登记编号备案登记编号由两个汉字和两组数字构成:前面两个汉字为备案登记机关所在市(县、区)行政区划名称。如福州、晋江、上杭。
第一组六位数字为备案登记年月。
第二组四位数字为某年设备备案登记的流水号(从0001开始)。
(三)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工地特种设备,2006年1月1日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
(四)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将本县(市、区)半年《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汇总表》(附件7)和《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8)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底和1月底前,将本设区市半年《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汇总表》(附件7)和《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8)报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备案。
联系人:林瑞良,联系电话:0591-87548437。省建设厅将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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