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第二轮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的通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8-02-08 16:15

明建筑〔2018〕2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根据省、市多部门发出的《关于立即开展全省施工升降设备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1号)和《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第二轮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的通知》(明建筑〔2017〕231号)要求,市住建局于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1月11日对2017年全市第二轮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对三明市注册的11家建机一体化企业开展条件核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整治督查基本情况

  按照市住建局明建筑〔2017〕231号文件规定的抽查抽测要求,此次共检查项目41个、抽查设备67台(其中塔式起重机35台、施工升降机29台,高处作业吊篮3台),检查企业行为涉及17家建机一体化企业、37家施工单位以及20家监理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15份,《督促责令改正通知书》23份,《督促责令(局部停工)改正通知书》1份,责令2台力矩限位器失效的塔式起重机暂停使用;责令2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塔式起重机暂停使用;责令标准节焊缝存在裂缝、气泡、焊缝咬边问题的4台塔式起重机和4台施工升降机暂停使用,更换或修复不合格构件,并进行双倍样检测,若修复需经第三方检测合格;责令标准节混装的8台塔式起重机予以更换或提供厂家可以使用证明;责令1台标准节厚度与使用说明书严重不符的塔式起重机暂停使用,拆除不符合使用说明厚度的标准节;责令1台塔帽壁厚两端存在很大差别的塔式起重机暂停使用并予以拆除销毁;责令拆除3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高处作业吊篮。

  总体上看,大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以及一体化企业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一系列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各项防控措施,认真开展针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自查自纠工作,大部分建筑起重机械实体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二、存在问题

  (一)个别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维保制度不落实。三明火车南站片区枢纽工程附属设施工程,塔式起重机10月份维保记录中没有使用单位签署的意见;三明碧桂园二期C地块工程,塔式起重机无8月至10月的维护保养记录;沙溪流域水电集控中心生产运行管理设施项目,2017年9月维护保养记录与实际不符;上河国际广场C地块C9#~12#楼工程,基础验收表无监理人员签字。

  2.主管部门规定不落实。三明碧桂园三期A地块、自然保护区科教中心与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工程、三明市陈大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4#5#6#号、三明汽车南站(一期)、三明市第一医院综合外科楼(三明市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宁化县城区粮油批发中心市场(大唐盛世) 、沈源商业综合楼建设项目、沙县金洲公寓建设一期、二期项目、嘉和苑(三明北站站前片区C地块)1#、2#、3#、9#及1#、2#、3#、9#楼地下室、金溪流域集控中心、泰和华府11个工程使用的施工升降机未设置限载9人的标识。黄坊乡文化活动及劳动社会保障中心(平台)、泰和华府、将乐县人民法院审判技术用房、上河国际广场C地块C9#~12#楼工程4个工程施工升降机未根据省厅文件要求安装人脸识别系统。

  3.检测制度不落实。碧桂园天誉塔机仅初次安装32米时有检测报告,后升高60米及封顶均无检测报告。

  4.未按规定投入使用施工升降机。宁化县城区粮油批发中心市场(大唐盛世),建筑结构主体已施工至7层施工升降机仍无四方验收;大田县国丰颐景小区,已施工到结构主体10层,未安装施工升降机。

  5.其他违规行为。三明碧桂园二期C地块、三明市第五医院(三明市职业病防治中心)大楼、三明饭店·江滨广场项目基础混凝土试块报告未出就出具合格基础验收报告;部分工地未按规定配备有操作资格证书的信号司索工;沙县金洲公寓建设一期、二期项目和三明中梁壹号院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无证上岗;嘉和苑(三明北站站前片区C地块)1#、2#、3#、9#及1#、2#、3#、9#楼地下室工程附墙装置使用非原厂配件,且安装与专家论证不符、碧桂园天誉附墙拉杆超长,约7.8米,现场无经过专家论证的附墙架安装方案。

  (二)实体安全仍存在隐患。

  1.部分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失效。部分塔式起重机司机室操纵手杆零位保护装置失效、灭火器失效或过期;个别塔式起重机力矩限位、回转限位、幅度限位失效;个别施工升降机电气联锁装置、机械联锁装置失效。

  2.个别塔式起重机标准节混装。城投广场一期(B3#、B5#、B6#楼下部商业及地下室)、三明市陈大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1#2#3#楼及地下室工程、三明市陈大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4#5#6#号楼、三明市三元区白坂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沙溪流域水电集控中心生产运行管理设施 、大田县国丰颐景小区、明溪县城区四元堂商住小区(名儒御景)、明溪县绿色家园提升改造建设项目8个项目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标准节存在混装情况。

  3.个别起重机械标准节焊缝存在裂缝、气泡、焊缝咬边现象。三明碧桂园三期B地块塔式起重机由上往下数第四节标准节焊缝存在气孔;三明碧桂园二期C地块施工升降机由下往上数第十二节标准节焊缝存在气孔;三明碧桂园三期A地块施工升降机由下往上数第9节标准节左笼侧螺栓焊有一条裂纹;三明南站片区枢纽工程附属设施工程施工升降机由下往上数第三节、第十七节标准节落实焊缝存在咬边缺陷;自然保护区科教中心与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升降机由下往上数第5节标准节右笼侧螺栓焊有5cm,深4.5mm的咬边缺陷;泰和华府塔式起重机从下往上第16节标准节下部发现一条裂纹,裂纹长2mm;三明永嘉天地塔式起重机第五节标准节下部发现1处气孔;森邻人家塔式起重机塔帽根部焊缝发现直径2mm气孔。

  4.个别起重机械标准壁厚与使用说明书(或提供的《现场抽查抽测用表》)不符。中青·悦府塔式起重机基础节实测厚度与提供的《现场抽查抽测用表》数值负偏差超过10%;沙县金洲公寓建设一期、二期项目塔式起重机第七节标准节与使用说明书的厚度不符合。

  5.同一构件两端壁厚存在较大差别。由福建省三明市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陈大棚户区改造4#5#6#楼项目,三明广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塔式起重机(备案号:闽GF-T00266),塔帽壁厚两端存在很大差别(一端9mm,一端4mm)。

  6.高处作业吊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森邻人家3台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全部失效;安全锁名牌缺失;无缓冲装置和安全警示标识。

  具体存在隐患详见《第二轮建筑起重机械专项督查情况一览表》(附件1)。

  三、建机一体化企业条件核查情况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1号)要求,2017年12月4日至12月15日,市住建局结合专项督查对三明市注册的11家建机一体化企业的一体化名录基本条件进行核查。重点检查了企业注册资金、净资产、维保基地、办公场所、设备台数、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设备“一机一档”管理等,并通过“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对企业进行名录验证。经验证,三明市注册的11家建机一体化企业符合名录验证要求,但仍存在人员信息重复、设备未及时办理报废手续、闲置设备未申请进入一体化库等问题。截止2017年12月31日,经“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和“三明数字工地管理服务平台”统计,三明市注册的11家建机一体化企业条件核查情况及存在问题详见《全市建机一体化核查情况一览表》(附件2)。

  四、已达到报废标准却仍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处理情况

  2017年11月9日,市住建局以明建筑〔2017〕231号文对已达到报废标准却仍在用的27台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了通报,要求各县(市、区)住建局要严肃查处这类违法行为,未经安全评估仍在现场使用的,应责令立即拆除,并办理相关报废手续。截止2018年1月31日,经“三明数字工地管理服务平台”查询统计,仍有14台施工升降机已达到报废标准却显示仍在使用(详见《已达到报废标准仍显示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一览表》)(附件3)。

  五、处理意见及工作要求

  (一)对我局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责令改正通知书》及《督促责令(局部停工)改正通知书》,请各县(市、区)住建局、市质安站督促各施工、监理企业以及建机一体化企业应举一反三,全面自查,全面整改,彻底消除隐患,并按通知书反馈期限及时将改正结果报告市住建局。

  (二)对于标准节混装的8台起重机械,未提供生产厂家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的,一律责令责任单位更换标准节。三明市陈大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4#5#6#号楼塔式起重机混装的标准节明显与原厂不同(螺栓套截面尺寸存在很大差别)、沙县金洲公寓建设一期、二期项目塔式起重机第七节标准节与使用说明书的厚度不符合,责令塔式起重机暂停使用并立即更换原厂标准节。

  (三)对于标准节焊缝存在裂缝、气泡、焊缝咬边的起重机械,责令责任单位停止使用问题设备,更换或修复不合格构件,并按明建筑〔2017〕231号文件要求进行双倍样检测。采用修复的构件,修复后该构件需经第三方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报项目所在住建局复验后方可使用。

  (四)对于同一构件两侧壁厚存在较大差别的塔式起重机(备案号:闽GF-T00266),责令责任单位拆除不合格构件(塔帽),并予以强制销毁。

  (五)对中青·悦府塔式起重机实测厚度与提供《现场抽查抽测用表》数值负偏差超过10%(闽GB-T00482),责令提供塔式起重机机生产厂家的型式检验报告或设计证明材料,否则该台塔式起重机的基础节应予以拆除。

  (六)对建机一体化条件核查发现仍存在的问题,责令各建机一体化企业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照问题清单于2018年3月15日前整改完毕。

  (七)对沙县住建局、永安市住建局、宁化县住建局、建宁县住建局、尤溪县住建局、泰宁县住建局予以通报批评,请你们严肃查处建筑起重机械已达到报废标准却仍在使用的违法行为,未经安全评估仍在现场使用的,应责令立即拆除,并办理相关报废手续,企业拒不整改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立案处理。2018年3月15日前各有关住建应将整改情况反馈至市住建局,逾期未整改的,市住建局将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纳入黑名单并予以挂牌督办。

  附件:1.第二轮建筑起重机械专项督查情况一览表;

        2.全市建机一体化核查情况一览表;

        3. 已达到报废标准仍显示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一览表。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2月8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