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7-06-01 15:58

闽建建[2016]2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中央和省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从严从实从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督促其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和继续教育,尤其要重视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施工安全培训纳入日常的监督检查内容,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作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作业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格落实施工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教育制度。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有针对性地说明施工现场风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确认,交底情况应拍摄成影像资料留存项目部备查。

  (三)强化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勘察单位应组织勘察人员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设计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前应组织设计人员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及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对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超限高层、专业技术性强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等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向施工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跟踪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一)落实建机“一体化”制度。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必须选用“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中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选定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将是否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内容,对未按规定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应责令改正。

  (二)落实在用设备安全管理责任。施工、监理、设备使用单位及建机一体化企业等建筑起重机械各方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不得以采用“建机一体化”为由以包代管,规避应负的责任。建设单位要牵头组织在用设备的各方责任主体按照省厅开展安全大检查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并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在建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使用年限较长、机况较差、维护保养不到位的起重机械,发现各方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设备管理失控,存在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安全装置失效、标准节和其他主要部件螺栓松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等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机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主体予以通报,直至列入“黑名单”。

  (三)规范设备现场使用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纳入“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的塔机和施工升降机不得办理使用登记。建筑物主体结构施工至六层时,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并投入使用,对未安装并投入使用的,责令该单位工程局部停工整改。施工升降机应在吊笼醒目位置设置额定载重量、额定乘员数标牌,严禁超载、超员作业。对于SC150/150、SCD150/150、SSD150/150等较为落后机型的施工升降机,乘载人数不得超过9人(含司机);其他机型施工升降机应严格按额定载重量、额定乘员数乘载,特别是上下班高峰期,项目部应对乘载情况进行协调安排,避免拥挤。施工升降机运送物料器具时,接送材料随乘人员不得超过2人,且不得同时搭载其他人员。高层建筑塔机须待型钢悬挑脚手架拆除完毕方可报停并组织拆除,外脚手架拆除时长钢管、型钢等必须由塔机吊运至地面,禁止使用施工升降机运送。对于符合省厅文件要求必须施行“远程监控系统”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在施工升降机、塔机、大型吊装设备(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等重大危险源使用前应按要求实施远程监控,加强设备运行监管。自2017年1月1日起,将架桥机、龙门吊纳入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范畴,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备案,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后,方可用于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

  (四)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项目部应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岗位责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落实交接班检查制度,交接班时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设备运转情况、机构润滑清洁情况以及附属装置和随机工具是否齐全完好,并认真填写交接班安全检查记录表,留存项目部备查。经检查确认设备安全运转后方可投入使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动态检查机制,发现无证上岗、未落实交接班检查制度或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三、深化建筑模板和外脚手架工程安全整治

  (一)提升建筑模板工程施工质量。严格执行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4〕36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5〕23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模板工程搭设管理。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模板工程施工过程的旁站、巡视及平行检查。各级监管部门在动态监管、检查巡查中,发现模板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符合规定情形的,坚决责令拆除重新安装;符合省厅《关于对质量安全重大隐患予以立案查处的通知》(闽建建〔2014〕15号)规定情形的,坚决予以立案查处。模板工程拆除重新安装项目应由施工单位全程视频录像并提交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时报送省厅,存在的重大隐患经建设(监理)单位核实复查后,由建设单位按有关程序上报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查。自2017年起,各市、县、区每年应至少选取一个模板工程拆除重新安装的项目,召开现场会,组织辖区内在建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进行现场观摩,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二)严格外脚手架工程搭设要求。建筑外脚手架特别是型钢悬挑脚手架应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5〕23号)要求进行搭设,严格落实扣件式钢管架体材质及应用要求,对檐口高度超过24米或层数超过六层的建筑物,其外脚手架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必须采用型钢悬挑脚手架,原则上应从二层楼面开始悬挑。各级监管部门在动态监管、检查巡查中,发现外脚手架工程使用不合格或劣质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产品以及未按文件要求搭设、使用等行为的,责令企业将不合格或劣质产品清出施工现场,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符合规定情形的,责令局部停工并拆除重新搭设。

  (三)加快推进模架一体化工作。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合同造价达5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全面推行模架一体化服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发展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一体化模式,提升实体化、专业化水平;鼓励钢模板、铝模板、复合材料模板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使用,切实增加模板周转次数,推动使用安全、工艺简洁的支撑系统。各地要创建一批建筑模板、脚手架一体化示范工地,充分发挥样板引路作用,以点带面,推动模架一体化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安全管理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挖掘施工。对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规模以上管线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应当纳入住建部门施工许可范畴,依法履行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区域涉及的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规模以下管线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纳入各地管线主管部门日常管理范畴。

  (二)落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片区内的管线单位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及时提供给施工单位;对于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与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辨识危险因素,提出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施工前应做好班组和作业人员特别是挖掘机等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免受损害,避免盲目开工、冒险施工,发现地下管线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管线单位报告。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地下管线保护的技术措施,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管线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管线主管部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巡查检查,发现违反建设程序、违规挖掘施工造成管线破坏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监控和应急处置。管线单位要做好市政破路信息采集和登记,完善管线施工监测制度,根据施工进度和风险点,施工中应派出专业人员进行巡线,加强现场指导和安全巡查,督促落实防范措施。道路挖掘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管线单位共同编制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预案可操作性,确保应急抢险及时、处置到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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