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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机一体化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6-01 15:54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点击数:

闽建建[2015]3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及省厅《关于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许〔2015〕275号)、《关于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268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建机一体化管理实际,现就建机一体化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做好资质申请和换证工作。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已委托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应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许〔2015〕275号)要求的程序和时限,向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已进入建机一体化名录的企业及未进入名录但已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在2016年11月30日前向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换证申请,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未完成换证工作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将从名录中清出。

  二、鼓励建机一体化企业实现资质升级。目前我省建机一体化企业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比例失调,大多为三级资质,企业过于集中在低端市场竞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调整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大幅减少了职称人员和项目经理数量,强化专业技术工人配备。鼓励建机一体化企业按照新资质标准,提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扩大承包工程范围,不断做大做强、做专做精,增强核心竞争力。

  三、适当调整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基本条件。为实现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新标准的有效衔接,结合建机一体化企业运营管理实际情况,对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基本条件作以下调整:

  (一)取消“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具有三台种1000千牛米以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要求。

  (二)可提供租赁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不少于80台,按以下要求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1.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2.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员不少于4人、机械员不少于5人,允许由职称人员兼任。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12人、维修工不少于2人、电工不少于2人、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4人。

  (三)建筑起重机械超过80台的,每增加20台按以下要求增加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1.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员或机械员不少于1人。

  2.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4人,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3人、维修工或电工不少于1人。

  (四)保留“技术负责人具有l0年以上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企业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企业具有相应的维修与检测设备”、“维修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4000,其中维修车间不少于300、仓库60、办公室不少于150”等要求。

  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申请材料按《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在建机一体化名录申请中或进入名录后,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或被投诉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申请材料存在虚假的,将依法依规处理,并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机一体化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15〕5号)要求,加强建机一体化企业动态监管,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排查消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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