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十九【排斥潜在投标人】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6-03-31 17:45

  基本情况:在泰宁县民兵应急指挥中心内部提升项目招投标文件的检查中,发现该项目设置了“企业在三明市区域内和泰宁县区域内缴纳一定金额税款加分”的限制性条款,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发现该情况后,立即依法立案,并对招标人泰宁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招标人设置的限制条件不符合《关于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的九条措施》中“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以市场占有率、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搞地方保护”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要求,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对招标人泰宁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8万元。

  整治成效: 此次处罚有力促进了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有序开展,对潜在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明显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进一步维护了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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