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局工程招投标行为,加强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以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特修订完善 《明溪县住建局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3日
明溪县住建局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招投标行为,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工程项目招标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组长为各承办业 务股(站、中心)分管领导,成员为建筑业站及相关承办业务股(站、中心);有关招投标文档或过程文件需由业务股(站、中心)存档备查。
第四条 凡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邀请招标,招标地点可选在县住建局或由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合适地点。
(一)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不含)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至30万元(不含)的;
(三)勘察、设计(含规划和工程)、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不含)的;
前款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的建设相关事宜,经局党组会或局 务会研究通过后,由相关承办股(站、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开展招投标工作,招标文件需提交建筑业站备案。开标由相关业务股(站、中心)主持,局机关支部纪检委员作为监督人参加。业务股(站、中心)要记录开标、评标过程,并由所有参加人员共同签字。
第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邀请符合资质要求的3家或3家以上建筑企业。评标办法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方法确定中标人。
第六条 凡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经局党组会或局务会研究通过后,业务股(站、中心)进行简易邀请招标,开标由相关业务股(站、中心)主持,局机关支部纪检委员作为监督人参加。牵头股(站、中心)要记录开标、评标过程,并由所有参加人员共同签字。
(一)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 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的;
(三)勘察、设计(含规划和工程)、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的;
(四)评估、鉴定或招标代理费用取费在3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不含)的;
前款采用简易邀请招标的项目可不编写招标文件,但需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预算,采用合理下浮价后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单位。企业无需编写投标文件,只需提供如企业资质、法人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简易手续即可。
第七条 凡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可由业务股室编制预算,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函询方式(竞争性谈 判或函询单位不少于三家)以最低价确定实施单位。
(一)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 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含规划和工程)、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
(四)评估、鉴定或招标代理费用取费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
前款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函询方式项目,由业务股(站、中心) 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凡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结果应在局公示 栏粘贴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务股(站、中心)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 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必须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 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条 中标单位需按《三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明人社〔2022〕159号)执行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十一条 各股(站、中心)要依法依规实施项目招标,不 得将项目进行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 破产状态。
(三)没有被列入省、市、县不良记录名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参与投标的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行 为的(如转让、租借资质给他人投标或挂靠其他单位进行投标或 有行、受贿等现象),经查证属实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实行信用体系管理,中标或实施单位存在下 列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本规定工程项目招投标:
(一)未按合同工期实施,无故拖延工期的;
(二)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到位的;
(三)完工后不按时竣工验收或资料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 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由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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