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2023年3月28日,三明市大田县住建局组织人员对京口、上京、罗丰工业园区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福建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大田县华兴乡京口工业集中区510号处进行智能化厂房施工建设。大田县住建局立刻开展调查,在案件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施工活动,厂房首层已施工完成,第二层柱筋已绑扎完毕,施工活动存在多项违法行为:1.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2.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4.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023年7月23日,大田县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大田县公安局处理。同年12月26日,向大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鉴于福建某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林某福在接受调查询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在案发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检察院认为林某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判处刑罚,将其移送至大田县住建局,对未批先建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大田县住建局鉴于福建某有限公司在停工后能够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通过第三方检测公司安全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检测结论为符合设计要求,于2023年10月24日申请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田检刑行意〔2024]8号)文件的建议意见和机关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福建某有限公司建设行为定性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大田县住建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对项目建设单位福建某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参拾万元(人民币:300000元)的罚款;对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福,处单位罚款数额6.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元(人民币:19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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