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二【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4-08-27 11:34

  三明市宁化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南平市某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代理宁化县赛事热身馆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问题。基本情况:经查,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2日,项目招标人于2024年4月22日收到中标候选人公示的质疑书面文件,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并送达“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书面文件,于2024年4月25日发布该项目中标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5月5日。宁化县住建局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书面投诉书,于2024年5月6日作出“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告知书”,并向招标人发出“要求答复该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人反映问题的函”。行政处罚、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闽建〔2017〕6号)第三十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异议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答复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监督机关备案。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规定,宁化县住建局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要求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宁化县赛事热身馆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重新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等相关程序。整治成效:通过约谈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人员,有效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和警示其他招标人及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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