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法〔2001〕74号
各设区的市建委:
为有效转变政府管理职能,体现政府抓大放小的改革精神,我厅根据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或淘汰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要求,省厅不再组织产品推荐工作,今后对符合福建省建设技术政策要求且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成熟技术或产品,均不得在使用中设置各种关卡,阻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同时各地要健全新技术推广应用和落后技术的限制或淘汰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切实把好质量关。严禁在工程建设中使用不合格的、淘汰的技术和产品。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
或淘汰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建设行业科技进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工程化,加强建设工程新技术的推广和落后技术的限制或淘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建设领域各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或淘汰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技术是指技术先进、成熟、可靠、适用,有利于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工程质量、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落后技术是指建设工程中对危害人身健康和安全、能耗高、不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及环境质量要求的落后技术、产品、工艺、设备和材料。
本规定所称推广应用新技术是指在建设工程中组织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活动;限制或淘汰使用落后技术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对落后技术予以限制或淘汰使用的活动。
第四条 推广应用的新技术和限制或淘汰使用的落后技术以《福建省建设技术政策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形式不定期发布。按照《公告》发布的推广新技术类别所确定的推广项目,以《福建省建设工程新技术重点推广转化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形式不定期发布。
第五条 《公告》编制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2、符合建设领域相关行业发展趋势;
3、符合建设领域相关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要求;
4、有利于提高建设领域相关行业应用技术水平;
5、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
第六条 《公告》编制内容
1、行业发展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2、推广应用的新技术:含推广新技术的类别、名称、特点、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技术标准(如设计、施工、验收及产品标准等)、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推广措施和要求等;
3、限制使用的落后技术:含限制使用的落后技术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限制使用的条件、时限、地区及工程范围,限制使用的原因、措施及要求等;
4、淘汰的落后技术:含淘汰使用的落后技术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淘汰使用的时限、地区及工程范围,淘汰使用的原因、措施及要求等。《指南》编制内容:
1、项目的名称、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2、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3、可供选择的技术依托单位。
第七条 《公告》和《指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发布与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告》和《指南》的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设计、施工、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技术推广制度,积极采用新技术,提高行业科技水平。成果完成单位要积极协助有关方面做好技术推广工作,提供完整配套的技术服务。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1、假冒推广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2、违反本规定,采用《公告》淘汰的技术或在《公告》规定限制的范围内使用限制技术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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