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科〔2019〕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办公室共同编制的《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经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同意,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 13-62-2019,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4条、第4.1.6条、第4.1.10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4条、第4.2.5条、第4.3.2条、第4.3.3条、第4.3.4条、第4.3.5条、第6.0.2条、第6.0.6条、第6.0.7条、第7.0.3条、第8.0.12条、第9.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3-62-2014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协助组织宣贯。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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