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科〔2018〕5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要求,强化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管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推广应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含量涂料和溶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标准。建筑工程中选用涂料的VOCs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8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加强设计环节监管。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合理搭配装饰装修材料,优先选用低(无)VOCs涂料,并清晰标明涂料中VOCs含量,严禁选用国家、省明令禁止或列入淘汰目录的建筑涂料产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相关要求纳入审查范围。
三、加强施工过程把控。建设单位日常巡查、监理巡视检查、施工单位自查等环节要把是否使用合格的VOCs含量涂料纳入到相关方的采购、质量检查与验收制度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涂料产品进场检验、审查,并按规定对建筑涂料通过见证取样等方式进行抽检,同步做好台账记录,发现采用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涂料应立即退场、不得使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涂料使用情况的监管,发现建筑工程使用不合格的涂料要立即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四、加大推广力度。新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应优先采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大力推行绿色施工,将室内污染物现场检验纳入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福建省住宅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将预防和控制建筑涂料产生的环境污染纳入合同重要条款,保障公众健康。鼓励涂料生产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推动产品升级,研发低(无)VOCs排放的涂料产品,提高水性涂料在漆膜、硬度、色彩方面的性能,大力推广应用水性涂料。鼓励相关企业或团体组织编制低(无)VOCs含量涂料应用等绿色建材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和推广目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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