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科〔2017〕2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教育局,福州、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漳州、泉州、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交建局、财政金融局、卫生计生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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