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技函〔2016〕3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科〔2016〕4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闽建科〔2016〕41号文,请自行登录“三明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www.smsjs.com)下载。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科〔2016〕41号)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编制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科〔2016〕4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省厅组织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省标)审查时发现,部分主编单位对编制人员和参编单位管理不到位,开展标准调研论证不充分,关键技术指标缺乏验证和工程实践等问题。为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省标编制、审查等工作,强化编制单位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强调通知如下:
一、加强编制单位管理
(一)申请主编省标的单位原则上应是建设行业的科研院所、高校和省级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全省建筑业、勘察设计龙头企业,或有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经验的单位。每项标准主编单位不超过2家。除省厅部署的重大行业标准外,综合性标准参编单位一般不超过10家,其他标准参编单位不超过5家。
(二)省标主要起草人(即署名前2名的编制人员)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担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职务,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标准编制经验。参编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
二、规范编制程序
(一)省标批准立项后,应及时提交标准编制大纲和工作计划方案。为保证标准时效性,省标应在两年内完成编制任务,确需要延长时限的,主编单位应向省厅正式书面说明必要性,明确延期完成时间节点等。对未按期完成又不书面报告的,视同省标原立项计划失效。
(二)省标在立项、审查及发布实施等阶段报送材料应由主编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主编单位公章。各阶段报送材料中主编、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应保持一致。省标报审前需要调整编制单位和人员等信息,主编单位应书面报告并经省厅同意,报审后不予变更。
三、落实标准编制责任
(一)省标报送审查前,主编单位应自行组织内部评审,并提交自评书面报告。主要起草人应参加省标审查会,并负责汇报编制情况和答辩工作。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和报批稿,应经审查组主副审专家同意签字并加盖主编单位公章报省厅复核并存档。
(二)强化标准编制单位责任制,主编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省标编制管理,做好标准编制牵头组织、协调服务等工作,并对标准编制质量和技术适用性负责,具体包括负责标准技术内容解释、标准实施效果评估以及标准经费财务管理等。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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