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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2014-12-08 16:59        字号:       点击数:

明建技〔201444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城管局),发改委: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转发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闽建科函[2014]1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区)一定要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工作。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转发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闽建科函[2014]120号)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城乡规划局

 2014125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闽建科函[2014]120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规划局、经发局、管委会办公室: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科〔2014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强制实施范围。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以上住宅小区及厦门、福州、泉州等市财政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等四类项目应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其中,公益性项目包括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剧院、展馆、图书馆和体育场馆等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包括建筑面积超过2万㎡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建筑。鼓励其他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提高工程品质。

二、强化规划引导。将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纳入工程项目规划条件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标准规定应该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规划条件应当予以明确。

三、保障资金投入。政府投资项目,绿色建筑投资增量成本、环境检测费用和星级评价费用列入工程投资概算,按实计入工程建安成本。绿色建筑环境检测项目主要包括土壤氡含量检测以及风、光、热、噪音等环境检测。

四、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宣贯,提高规划编制、设计、图审及咨询等机构执业人员水平,推动一星级绿色建筑常态化。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的策划咨询,建设单位可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单位,三星级应委托专业咨询单位。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筑设计示范文本和施工图审查要点,推动标准化作业,缩短工作周期。

五、加快推进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福州、厦门、泉州保障性住房应全面率先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在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应当明确提出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同时简化星级评价程序,竣工验收合格的绿色倮障性住房可直接认定为一星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科〔2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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