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4-10-29 09:55
明建技〔201440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城投公司: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闽建综〔2014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抓好落实。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闽建综〔20146号)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1028

附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进一步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

闽建综〔20146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现2015年全省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20%2018年达30%2020年达50%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强制实施范围。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2万㎡以上大型公共建筑、10万㎡以上住宅小区及厦门、福州、泉州等市财政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等(以下简称四类项目)应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其中,公益性项目指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和机关办公楼等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指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建筑。鼓励其他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提高工程品质。

  二、强化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宣贯,提高规划编制、设计咨询、图审等执业人员水平,推动一星级绿色建筑常态化。一星级绿色建筑的策划咨询,建设单位可委托设计单位,二星级可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单位,三星级应委托专业咨询单位。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设计示范文本和图审要点,推动标准化作业,减少运作环节,缩短工作周期。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绿色建筑投资增量成本、环境检测费用和星级评价费用等应列入工程投资概算,施工招标阶段列入“暂列金额”科目,结算时按实计入工程建安成本。绿色建筑环境检测项目主要包括土壤氡含量检测以及风、光、热、噪音等环境检测。

  四、抓源头强化规划引导,将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纳入工程项目规划条件管理,四类项目应按我厅《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闽建〔201415号)的规定,规划条件应当予以明确。

  五、加快推进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福州、厦门、泉州在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应当明确提出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确保保障性住房全面率先按绿色标准建设。其他地区也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简化星级评价程序,竣工验收合格的绿色保障性住房可直接认定为一星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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