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3-12-18 11:22

闽建科﹝201248

各市、县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各工程质量监督站、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节能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管理,持续推进建筑节能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使用节能示范文本和设计手册。《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说明示范文本》、《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示范本》、《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示范文本》和《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使用手册》属通用性文本,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正确使用,工程项目未涉及的内容不应列入,不得盲目照搬套用。

  二、进一步完善节能设计,提升设计深度。

  1、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节能专篇基础上,必须编写建筑电气和暖通专业节能专篇。节能专篇、计算书、报审表、修改通知中的节能措施、节能指标和性能参数前后应一致。空调采暖负荷计算采用的建筑热工参数应与建筑专业一致,内容完整。

  2、建筑施工图应明确屋面、外墙(含填充墙、剪力墙、玻璃幕墙)、外遮阳、地面(含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等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做法、热工性能指标和保温材料厚度;外窗(含天窗、阳台门)选用表应明确朝向、尺寸、面积、可开启面积、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等指标。

  3、强化建筑重点部位的规定性指标节能设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屋面、外窗(不含楼梯间、卫生间等非空调房间)和东西外墙等重点部位的节能设计必须按规定性指标设计。

  采用权衡判断或对比评定法设计时,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采暖空调、供配电与照明等设备能效应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规定性指标要求,不得人为调整,故意降低节能效果。

  4、加强暖通空调设计计算,合理确定冷热负荷。一是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计算书应明确各项计算输入参数,输出结果应计入同时使用情况和各项附加。二是对集中空调系统,应进行水系统的水力计算和风系统的阻力计算,包括水泵扬程、系统输送能效比(ER)以及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WS)计算等。三是应根据计算结果和相关规范规定,合理确定空调设备冷热负荷,不得随意调大。对多联机系统,当冷媒管道较长时需进行大距离大高差的制冷(热)量修正计算,且空调机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的5.4.8条规定。

  5、加强建筑电气节能设计。一是《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规定照明功率密度值为强制性条文的房间或场所,应计算确定其最大、最小照明功率密度值和对应照度值,在照明平面图中标注其所在位置,并填写建筑节能(照明)报审表。二是加强照明、电梯等用电设备的节能控制设计。建筑内使用的电梯应采用并联或群控等智能控制方式,自动扶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相适应的节电措施。三是电力变压器应选用10型及以上非晶合金等节能环保、低损耗变压器。

  三、加强公共建筑用能计量与监测。新建公共建筑应同步设计和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与能耗监测系统。空调、采暖和通风系统的节能监测与控制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5.5节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9章的规定。

  四、严格按图纸、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场复验,做好进场记录。外墙、屋顶、门窗、幕墙、地面(含底面接触室外的楼板)等节能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厚度、热工性能和燃烧性能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工艺应合理,节点构造应正确,保温板材、保温浆料与基层粘结应牢靠。

  五、规范节能设计变更。建设各方主体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节能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3.1.2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六、加强建筑节能检测与验收。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检测可按《福建省建设工程常用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闽建建[2010]6号文)执行,有条件的地市也可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规定执行。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应做粘结强度或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按GB50411-2007规定进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竣工验收资料应有节能分部内容和检测资料。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12-2009)做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的编制工作。

  七、做好节能信息公示。施工现场应公示节能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节能信息。

  八、严格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加强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的节能设计、计算和变更施工图审查。对节能设计和计算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审查不予通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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