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福建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4-01-05 11:20
闽建科[2013]39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政园林局、泉州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29号),落实“两抓一加强”,(抓基础、抓示范、加强领导)工作措施,稳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抓基础,建章立制,支撑绿色建筑行动

  1.抓制度建设。自2005年强制实施建筑节能标准以来,我省认真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起一系列建筑节能管理与监督制度,有效确保了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快速发展。参照建筑节能做法,我省绿色建筑行动建立“四项制度”,即绿色建筑专篇制度(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方案、监理细则和专项验收),绿色建筑监管制度(规划审查、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和监督检查),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制度(能效测评、能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和绿色建筑重点技术和产品推广制度,形成完善的管理监督机制。

  2.抓标准定额。要加快建立绿色建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定额体系,组织编制和修订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营标准和绿色建筑技术产品应用技术标准,编制绿色农房建设技术指南和推广图集,编制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并及时发布绿色建材价格信息,引导绿色建筑科学计价。

  3.抓宣传培训。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逐步引导“绿色消费”,通过座谈会、现场会、博览会等方式宣传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各地的经验做法,将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纳入各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和继续再教育培训内容。

  4.抓能力建设。“十二五”期间培育合同能源管理企业30家、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咨询企业30家。扶持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机构发展,支持福建省绿色建筑技术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福建省低能耗及绿色建筑示范楼推广示范基地建设。各地根据工作需要也要有计划地培育一些重点企业和机构,发挥引领和支撑作用。

  二、抓示范,总结经验,扩大绿色建筑行动成效

  1.建立示范工程项目责任制。省政府确定的八类100个示范工程(详见闽政办〔2013129号),覆盖绿色住宅小区、绿色保障性住房、绿色大型公共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路灯改造、村镇太阳能应用和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各地要把其作为重点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强化服务,及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2.建立重点工作季度报告制度。各设区市要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报送绿色建筑行动重点工作情况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重点工作情况主要以书面形式报送工作成效、工作措施及下一步计划;重点项目推进情况主要报送百项重点示范项目季度实施情况(具体内容详附件1)。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末次月5日前,首次报送时间为201415日。省厅将定期通报绿色建筑行动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3.开展示范项目推广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示范项目经验,成熟一类,推广一类,通过召开项目现场会、座谈会、交流会等方式予以推广。从明年起,省厅将视各地示范项目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项目推广会。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

  1.省厅成立绿色建筑行动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省绿色建筑行动,办公室设科技处(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同时依托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为省级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绿色建筑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和咨询服务。各设区市和平潭实验区也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合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

  2.各设区市和平潭实验区要在年底前将福建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十二五”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生成具体工程项目,落实实施计划安排,形成2014年落实项目和2015年计划安排项目清单,于201415日前一并报备我厅,以便检查落实。

  3.要有机结合宜居环境建设行动、点线面攻坚计划、成片棚户区改造等工作,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路灯节能改造等纳入其中,与相关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形成合力。

  4.加强监督检查。省厅每年将组织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并不定期对100个示范项目进行督查;同时将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列入全省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保障房建设督查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检查内容,有效推动绿色建筑行动落实。

  省厅联络员:建筑节能与科技处,黄小勤,电话:0591-87613744,卢文英,0591-87546851,传真:0591-87520357

  附件:1. 绿色建筑行动百项重点示范项目季度报表

     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绿色建筑行动协调小组及其职责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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