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2020〕18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0〕3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基础上,建立小型低风险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制度,实现小型低风险项目“一口申请、综合验收、一次发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竣工验收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小型低风险项目应当实行综合竣工验收。小型低风险项目是指未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建设,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且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但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影响安全的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涉及自然保护、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除外。
二、综合竣工验收内容
综合验收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二)住建部门组织的竣工质量验收监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四)人防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三、综合竣工验收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评价及检测工作已完成;
(三)各专业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
(四)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宗地测量、用地复核测量等纳入“多测合一”范围的相关测量已完成。
四、综合竣工验收流程
建设单位通过三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综合验收,实行“一表申请”,并按相关规定上传资料。统一受理窗口收到建设单位综合验收申请后,对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当日告知验收牵头部门。
综合验收牵头单位在收到窗口告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综合验收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按照确定的综合验收时间到达工程现场配合做好综合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检测机构等参建单位按照确定的综合验收时间到达工程现场做好综合验收。
住建、自然资源、人防部门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开展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汇总参建单位意见;各相关职能部门将书面验收合格意见汇总至综合验收牵头部门。牵头部门依据各部门意见统一出具《综合验收合格通知书》(加盖“综合竣工验收章”),并由统一受理窗口交建设单位。
经现场查验需要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重新向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综合验收牵头部门通知提出需要整改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复验。复验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
五、《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相关规定
《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具体样式详见附件。《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作为办理后续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的凭证。
六、在办理综合验收过程中,本文件未作规定的事宜,按联合验收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样式)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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