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0-07-10 16:27

明自然资发〔2020〕10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三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三明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三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是指自然资源部门事先告知申请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和第三人以书面形式签定告知承诺书,承诺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提交相关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自然资源部门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第三人是指相关建筑设计单位及设计负责人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明市区范围,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或者另行制定办法。适用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如下:

  (一)园区内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生产性用房项目。

  (二)由政府计划安排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公厕、道路、绿化、水、电、气、通信、广电网络等工程或配套工程)。

  (三)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的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未履行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告知具体内容详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告知书》(附件1)。

  第五条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制”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按相关规定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以及签定的书面承诺书(附件2、3)。申请人承诺内容应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能够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的第三人承诺内容应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保证电子图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编制的设计方案能够满足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门告知的规划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按告知承诺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自然资源政务窗口经办人员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需经审核人、分管领导签发。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告知承诺抽查机制,按照年度内受理办结事项的20%以上比例进行抽查,检查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抽查发现承诺不实的,申请人和第三人将被列入失信行为并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对在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自然资源部门在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后,并向申请人和第三人发出发出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对于已开工建设项目,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要求的,自然资源部门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告知项目所在地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未经抽查的建设项目,在其他监督检查中被发现违反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置。

    第八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后,认为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不良信用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

    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和第三人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将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信用信息推送至三明市信用信息公开平台,提请市营商办、信用办(市发改委)将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评价体系。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和失信行为的申请人和第三人,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存在失信行为如属第三人责任,设计负责人承担设计的设计文件成果三年内不得作为申请办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材料。建筑设计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被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行为,该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成果三年内不得作为申请办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材料。申请人使用的第三人设计文件成果不符合审批要求,导致无法办理或者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后果由第三人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告知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人承诺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三人承诺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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