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0-07-03 15:47

〔202019

各县(市、区)住建局: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闽建审改函〔2019〕2号)和《关于印发三明市提升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0〕34号),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未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建设,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且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 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但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影响安全的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涉及自然保护、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除外(以下简称小型低风险项目)

  (二)未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外立面、未改变建筑承重结构、未改变原规划用途装修装饰项目。

  (三)4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小型项目或配套工程

  二、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人被列入信用中国平台等公共信用平台的黑名单、失信名单的;

  (二)申请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三)申请人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材料

  企业登陆三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要求上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和其它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2.对应作补正处理的,向申请人说明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企业按要求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3.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充分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决定

  受理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四、批后核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5日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

  (二)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查意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工或继续施工,同时中止质量和安全监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三)在停工整改期内仍继续施工或者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该申请人的其它申请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五、事中事后监管

  以告知承诺制先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参建单位依法依规施工、管理。加强信用监管,共享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六、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7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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