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竣工验收阶段
事项类别: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
办理依据: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
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11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16条;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第八条;
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 第9条、第10条;
三、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7条;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第23条;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19条;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37条、第38条;
4.《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闽人防办[2016]84号);
5.《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8]84号);
6.《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
五、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第23条;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19条、第20条;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37条、第38条;
4.《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闽人防办[2016]84号);
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3、14、21条;
3.《福建省消防条例》;
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24条
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
2.《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5条、第6条、第7条;
6.《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条;
受理机构:统一收件窗口
审批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件窗口
申请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1.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
2.修好道路基层(仅适用建筑工程)。
3.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建筑、临时围墙和其他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4.用地红线内园林绿化工程已完成。
5.市政工程按有关部门批复实施完毕,地下管线须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
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1.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预验收阶段竣工档案,城建档案馆无需进行现场验收,各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再补齐验收阶段档案。
三、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
1.工程已完成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和批文规定的建设内容。
2.已通过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预验收,竣工质量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毕。
3.工程质量主要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相关单位确认,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4.符合GB50300-2013、GB50141-2008、GB50268-2008、CJJ1-2008、CJJ2-2008规定的验收条件。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已按施工图和审批条件施工完毕。
2.各项设施已经通过调试且运转正常,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并成功上传至福建省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
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合格。
六、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人防工程建设符合法规和行政许可文件要求;
2.有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
3.工程已完成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和批文规定的建设内容。
4.各种人防设施设备已通过调试且运转正常。
5.人防工程质量主要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具备竣工核验条件。
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取得各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共性申请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3.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审批部门调阅材料:
1.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档案认可文件
4.规划部门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5.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仅限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6.人防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1.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核实情况报告;
2.具备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规划竣工测绘报告》
二、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
1.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3.建设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4.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1.《电子档案质量保证书》;
2.建设工程纸质和电子档案各一套(含工程准备、监理、施工、预验收阶段文件及竣工图)。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2.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工程竣工电子图纸
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1.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2.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工程竣工电子图纸
六、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
3.盖有建设单位公章和竣工图章的人防工程竣工图(有产生设计或施工修改部分)1套
4.由联合测量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测量报告
5.规划竣工测量成果
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2.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3.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统一窗口进行纸质申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审受理后分发至各相关业务单位,各验收部门收到已通过预审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受理,不符合要求需提出明确意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2.验收部门受理后按验收时间安排准时到达项目现场验收。
3.现场验收合格的,审批部门按三明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出具验收合格文书;需进行整改的,相关验收部门将出具验收整改意见。统一受理窗口汇总竣工验收整改意见汇总表,送达给建设单位。
市建设局查阅各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结论文件,全部验收合格且提供的其它材料符合验收备案规定的,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法定办理时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0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30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0个工作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发放证照情况: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人防验收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表格下载:福建省三明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m.fjbs.gov.cn/)
填表示例:-----
投诉电话:0598-8234567
咨询电话:0598-7500065(市人防办窗口电话)
0598-7500048(市住建局窗口电话)
0598-7500052(市自然资源局窗口电话)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公地址:三明市梅列区江滨北路11号(行政服务中心);
楼层:三层;科室:市住建局;窗口号: 350号
乘车路线:15路,53路,60路,66路
状态查询:0598-7500065(市人防办窗口电话)
0598-7500048(市住建局窗口电话)
0598-7500052(市自然资源局窗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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