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函〔2022〕90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规范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房屋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技术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以来在我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鉴定检测机构从业情况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力量保障提升鉴定工作质量的通知》(闽建安〔202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安〔2020〕4号)、《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闽建安〔2021〕1号)等文件要求;
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相关规范标准;
二、调研对象
2021年1月1日以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
三、调研内容
1.是否履行从业告知承诺情况。主要调研2021年以来,注册地不在三明的鉴定机构是否履行从业告知承诺;核对已告知承诺鉴定机构制度、人员、办公场所、试验场所(或试验室)等告知承诺执行情况。2021年告知承诺企业名单见附件1。
2.是否存在超范围、转包、挂靠、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3.鉴定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实施情况。
4.鉴定报告与现场是否一致,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5.鉴定报告是否按照房屋安全信息建档,并及时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6.鉴定机构(特别是省外入闽鉴定机构)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情况。
四、工作安排
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7月30日,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6月6日至6月24日)
鉴定机构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填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查表》(附件2),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进行梳理,完善鉴定报告及相关鉴定档案内容,必要时收回鉴定报告,重新鉴定。
6月28日前鉴定机构应填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查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3),已告知承诺的鉴定机构按照附件1公布的办公地点,报送至办公地点所在地的住建局;办公地点在三明行政区域外的报送至市住建局建筑业科;未办理告知承诺的鉴定机构报送至项目所在地住建局。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将企业自查情况汇总于6月30日前报送至市住建局建筑业科,以便市局汇总分送各地开展核查。
(二)项目属地核查阶段(2022年6月27日至7月15日)
各县(市、区)住建局组织结构类或检测鉴定类或质量安全类专业技术人员,对属地办公的所有鉴定机构100%全覆盖核查,对检查发现未办理告知承诺但已实施房屋安全鉴定的项目100%全覆盖核查。核查内容除本通知第三条外,还应抽查30%的辖区内受鉴定项目与鉴定报告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
(三)市局调研阶段(2022年7月20日至7月29日)
市住建局结合各类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对鉴定机构自查自纠和各县(市、区)住建局核查情况开展调研,对鉴定机构和鉴定项目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排查,督促鉴定机构依法依规依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为房屋安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严格执法。各地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督促责任单位能立即整改的立查立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发现鉴定机构存在转包挂靠、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严肃处理;属于省外鉴定机构的,清出三明市场,报告省住建厅同时抄告企业注册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
(三)公众参与。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调研整治成果,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邮箱,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予以查处。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作用,树立诚信榜样,曝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营造氛围。
调研期间暂时停止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告知承诺,恢复办理时间另行通知。各地核查情况请于7月19日前以书面总结和表格(附件4)形式盖章后报送至市住建局建筑业科。市住建局联系人:苏燕琴,联系电话:8592025,邮箱:sm8594849@163.com。
附件:1.2021年全市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
2.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查表
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查项目情况汇总表
4.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核查情况汇总表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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