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小散工程建设参与者:
近期我市部分地区发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落实小散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保障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市安办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单位联合起草了《三明市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七有四禁”》,请全体小散工程建设参与者积极响应,做到“七有四禁”,保障自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一、小散工程定义
(一)限额以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三)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设活动;
(四)既有建筑电梯加装(土建部分)、限额以下的外立面装饰装修和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
(五)各类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
二、小散工程“七有”
(一)有建设依据
释义:有政府会议纪要、上级部门文件等作为建设依据,日常维护维修有经审批后的任务单作为开展维修工作的依据。
(二)有信息登记及信息公开
释义:小散工程的建设单位(业主)在项目动工前应按照本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并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和安全风险告知书,以上内容张贴在小散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三)有合法资质资格
释义:小散工程建设单位应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相应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有管理体系和安全交底
释义:施工单位应配备现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施工过程应定期对现场安全状况、施工人员安全施工行为进行检查,保障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施工或作业前,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五)有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
释义:施工过程,在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沟、坑、槽以及深基坑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阳台边、屋面周边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临街通道或人行通道应搭设安全防护棚,作业范围应设置隔离警戒区并有警示标识。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同步设置消防水源、临时消防设施,配置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并保证相关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动火作业前办理动火许可证,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应有监护人,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六)有安全防护用品和工伤保险
释义: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如安全帽、高处作业安全带)。涉及特种作业的(如电器设备安装、电气焊作业),应当安排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施工单位应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有疏散通道
释义:现场应有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在发生突发安全状况时,现场人员可安全、顺畅撤离。
三、小散工程“四禁”
(一)禁止违法建设
释义: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应办理施工许可方可开工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既有建筑电梯加装等应有相应许可方可开工。
(二)禁止违章冒险作业
释义: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制止违章、冒险作业,及时处置现场状况。房屋市政类小散工程中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监督管理。禁止电焊、气焊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施工。
(三)禁止擅自变更主体结构和管道燃气设施
释义:根据省、市相关规定,严禁禁止擅自变更主体结构和管道燃气设施。
(四)禁止施工区进行营业、使用和居住
释义:根据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现场不得与营业场所、使用区域混用,并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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