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按照《福建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2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五)未按规定悬挂、张贴或摆放绿色建筑标识 (证书或标牌)。
第二十二条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当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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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4030261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