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购买政策性住房部分产权的,购买人(共有产权人之一)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3、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4、房屋共有部分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所有产权人都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5、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6、小产权房,“两违建筑”的实际建造者、出租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7、在建商品房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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