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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2015-10-10 14:46        字号:       点击数:

  预售人在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须在受托银行设立预售款专用帐户,原则上一个预售项目只能开设一个预售款专用帐户,同时有多个在建项目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分别设立多个预售款专用帐户。预售人应与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单位”)、预售人委托的商业银行三方签订《三明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预售款专用账户不得开通网银等非柜台渠道业务。

  预售款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具体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工程主体封顶时,账户应留足项目工程预算总额(不包括土地出让金)40%的资金额度(精装修项目留足50%)。应收未收款和后续预售款可以测算进“项目工程预算总额40%”的资金额度内。对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在工程主体封顶时还应提交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合格证明方能申请后续的预售款核拨。

  (二)工程完成室内外装修至单体验收期间,账户应留足项目工程预算总额20%的资金额度,确保室外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应收未收款和后续预售款可以测算进“项目工程预算总额20%”的资金额度内。

  (三)项目范围内的楼幢全部施工至外墙装修完毕、脚手架拆除后,在监管帐户留足上述(二)资金额度后仍有余额时,可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票据支取土地出让金。

  (四)工程完成项目综合验收,账户内资金在预留办理初始预登记所需的费用后,盈余部份可退还给预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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