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罚字〔2022〕5号
被处罚人: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07674
地址: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182号8幢
法定代表人:林镇土
经查实:2021年6月25日,漳州市大唐锦绣世家1#-3#、5#-20#楼及地下室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你公司为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大唐锦绣世家1#-3#、5#-20#楼及地下室项目安全事故查处工作督办通知书》(闽建督字〔2021〕5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大唐锦绣世家1#-3#、5#-20#楼及地下室项目安全事故查处工作再次督办通知书》(闽建督字〔2022〕31号)要求和《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漳州市大唐锦绣世家1#-3#、5#-20#楼及地下室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情况的函》、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经理蔡上华作出的“行政执法问询笔录”以及我局对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副经理王进辉(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作出的“行政执法问询笔录”,事故项目现场存在:1、2#楼二层至十七层部分楼层的施工升降机卸料平台、走廊楼层临边防护不严密;2、施工现场多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3、2#楼小区门楼四周的承插盘扣落地架连墙件被拆除,架体晃动;4、2#楼两台高处作业吊篮作业区域的地面未设置安全隔离防护区及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交叉作业;5、2#楼高处作业吊篮作业人员未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等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你公司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2022年3月15日《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漳州市大唐锦绣世家1#-3#、5#-20#楼及地下室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情况的函》。2.2022年3月2日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经理蔡上华作出的“行政执法问询笔录”。3.2022年5月7日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副经理王进辉(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作出的“行政执法问询笔录”。
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建告字〔2022〕5号),你公司于2022年5月9日签收。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闽建〔2016〕4号)第九条第一款作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并在此期限内整改。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科上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正本及所有副本,逾期不交,将视情节延长暂扣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