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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建罚字〔2022〕3号)

2022-01-24 16:11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点击数:

  明建罚字〔2022〕3号

被处罚人:福建欣榆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4317135Y

地址:永安市西洋镇新昌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婉萍

  经查实:2021年7月16日15:10左右,永安市大湖镇新冲安息堂项目发生一起8人死亡较大事故,你公司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2021年10月28日我局函告事故调查组,调取了相关责任人的“谈话笔录”、“询问笔录”;2021年12月29日,我局委托永安市住建局对你公司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问询,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谈话笔录”、“询问笔录”和“行政执法询问笔录”。你公司允许刘圣涛、刘圣清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并造成8人死亡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2021年10月28日事故调查组提供的相关责任人的“谈话笔录”、“询问笔录”。2.2022年1月5日,我局委托永安市住建局对你公司有关责任人作出的“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我局于2022年1月17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建告字〔2022〕3号),你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签收。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第G301.61条,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619247元)4%的罚款,即人民币24769.88元,吊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会中心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办理证书交回手续(如有领取纸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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