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罚字〔2021〕26号
被处罚人:黄清华,身份证号:350*****11,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清流分公司负责人,地址:福建省清流县嵩口镇嵩口村新安路3号
经查实: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2021年1月19日三明南站片区枢纽工程项目三明南站片区枢纽工程市政部分工程(七期)监理项目投标过程中,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和厦门天恒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递交、编制投标文件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44-F9-71-F3-C4-3E@39544E4ADF4546dbBBD8AE7D9BE10928@WD-WCC6Y1LS8VLU,44F971F3C43E@BFEBFBFF000306C3@WDWCC6Y1LS8VLU)一致,参照《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和厦门天恒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三明南站片区枢纽工程项目三明南站片区枢纽工程市政部分工程(七期)监理”项目中投标单位计算机人硬件信息雷同的情况说明、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和企业该项目投标直接责任人的询问笔录等。
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及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处以中标金额(人民币392000元)的5‰罚款(即人民币1960元)。你系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责三明南站片区枢纽工程项目三明南站片区枢纽工程市政部分工程(七期)监理项目投标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及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处以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1960元)的5%罚款(即人民币98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中心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