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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建罚字〔2022〕6号)

2022-06-30 17:40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点击数:

建罚字〔20226

被处罚人:三明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MA353B3H1B

  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莘口大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余家滨

  我局于三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可能存在使用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取永嘉天地翰林府项目预售资金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三明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已立案调查。

  经查实:你公司开发的永嘉天地翰林府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截止2022年5月31日有28,676,762.66元未入账。我局查看你公司《说明函》和银行流水,并于2022年6月21日对你公司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你公司使用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取永嘉天地翰林府项目预售资金28,676,762.66元,并用于公司日常运转,未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和《三明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明建〔2020〕37号)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2021年6月21日询问笔录1份;2.三明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说明函》1份;3.三明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户(账号:**425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分行)银行流水1份;4.三明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户(账号:**8477**,开户行:中国银行三元支行)银行流水1份。

  我局于2022年623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建告字〔2022〕6号),你公司于2022年623日签收。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四条规定、《三明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明建〔202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第Z102.14条,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会中心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6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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