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等三份文件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8-11-09 09:32

建审〔201823

  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闽建城〔2018〕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闽建管函〔2018〕8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闽建管〔2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履职履责,确保2018年11月10日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行按“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燃气经营许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按“优化准入服务方式”审批。

  二、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联系,抓紧网上审批系统调整优化,燃气经营许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推行网上办理。

  三、精简审批材料,规范审批流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事项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的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利提高监管水平。

  五、我局原印发的关于燃气经营许可的文件与省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闽建城〔2018〕7号)不一致的,以省厅文件为准。

  六、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闽建城〔2018〕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闽建管函〔2018〕8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闽建管〔2018〕8号)请上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http://www.smsjs.gov.cn/)。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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