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8-09-20 17:03

建筑〔2018〕18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房建与市政工程混凝土质量,认真贯彻执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24号)及三明市水利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三明市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水〔2018〕47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意识 

  预拌混凝土的用砂质量,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结构安全,请各县(市、区)住建局充分认识到预拌混凝土使用不合格砂的危害性,严格执行《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订版)》的规定,杜绝预拌混凝土不合格用砂。未经净化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不得用于配制混凝土,严禁海砂(包括净化海砂或者受氯离子侵蚀或污染的石子制作的机制砂)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

  二、加强砂进厂(场)管理 

  (一)严格把关砂的来源,积极推广机制砂。预拌混凝土企业和现场预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严格把关砂的来源,做好原材料进厂(场)验收信息登记,包括进厂时间、材料类型、品种规格、生产厂家、供应商、数量、检验时间、检验报告编号、检验结论、主要指标检测值(如新型材料还应有专家对该产品的技术论证及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对进厂(场)的每一批砂均应进行复检,复检内容应包括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河沙),石粉含量、泥块含量等压碎值指标,复检不合格的砂不得使用,半年应提供不少于1次抽样型式检验报告。应建立进厂原材料台账和复验不合格台帐。对进厂无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或无型式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的原材料,不得使用。应及时进行退货处理并做好相应的台帐记录。各县(市、区)应按《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机制砂的通知》(闽建建〔2014〕7号)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机制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用砂单位采购机制砂时,应从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公布的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及机制砂品种中选购,解决房建与市政工程用砂紧张问题。 

   (二)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2018年10月1日起,砂、石、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使用前,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登录“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中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厂信息登记子系统”进行进厂信息登记(内容详见闽建建〔2018〕24号附件1),同时,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的登记信息,自动链接至“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平台”,向社会实时公布工程项目使用的每批次预拌混凝土用砂等原材料情况(公布内容详见闽建建〔2018〕24号附件2)。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 加强监督抽查抽测。各县(市、区)住建局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属地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抽查抽测力度,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订版)》的要求,并结合当地情况对预拌混凝土用砂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的监督抽查抽测,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用砂,应责令企业将该批次砂退场并做好相应记录,已用于配制混凝土的,责令企业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相应的所有构件的氯离子含量和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作进一步处理。

  (二)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要加大执法力度,从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规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用砂的,责令企业整改,并按照“三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黑名单制度”记入黑名单;严格监管预拌混凝土用砂来源登记,发现涉及非法采砂线索及时报市住建局举报电话或邮箱。

  (三)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市局设立预拌混凝土用砂举报电话:8590629,举报邮箱:smza8592025@163.com,举报内容:违规使用未经净化处理或不符合要求的海沙,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混凝土用砂,使用非法开采河沙等违规行为。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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