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smTqTemp1 }}  {{smTqWeather1}}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09-26 09:29        字号:       点击数:

明建房〔201695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区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16919

 

三明市区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656号),做好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结合三明市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16年起,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运作,充分利用好国家棚改金融政策,争取金融机构资金支持,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目前市政府已列入购买棚改服务计划的项目,应立即启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工作。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根据政府授权,市住建局按以下不同的购买棚改服务内容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

1.被征收人安置房筹集(含建设、购买、长期租赁)、棚改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作为购买主体。

2.征地拆迁服务等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购买主体。

3.需由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市区棚改服务购买主体的,由市政府另行授权确定。

(二)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棚改服务和融资的机构和人员。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竞争前三年内,在三明市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且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5.具有提供健全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主体结合棚改项目实际要求的其他条件。

结合三明市实际情况,承接主体可从市国资委负责管理的市属国有大型企业及市属原融资平台转化而来的投资公司和市(区)属国有保障房建设营运企业及城投公司等企业中筛选产生。

三、购买范围

列入政府棚改计划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项目,且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四、购买方式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开展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五、购买流程

1.编制规划计划。市住建局应会同梅列、三元区政府根据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研究确定三明市区未来3-5年棚改的规模总量,编制棚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棚改项目报市政府批准。

2.制定购买目录。市财政局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列入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或实施目录。市住建局牵头会同梅列、三元区政府以及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棚改年度计划选取项目,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

3.编报购买方案。购买主体会同梅列、三元区征收部门拟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经市住建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方案主要包括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内容、标准、资金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及有关要求等。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制订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

4.实施购买活动。购买主体按规定开展采购活动,确定承接主体。

5.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选定后一周内,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6.履约与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应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按量保质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购买主体及时组织对承接主体实施进度和履约结果等情况进行沟通协调和检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资金。

六、部门支持

(一)对涉及购买主体开展政府采购和承接主体申请贷款等事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支持承接主体争取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偿还期限长的贷款。

(二)发改等部门对涉及融资贷款的棚改项目,应按银行或其上级审核部门的要求,支持办理可研批复等文件。

(三)购买主体及市本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四)为充分利用好国家棚改融资政策,凡确定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原则上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在规划审批、土地挂牌等方面要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有关政策,特别是与货币化安置相对接。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办法:

1.货币补偿。适用于在三明市区已有其他住房或已不在三明市区居住生活的被征收人。即按征收协议直接领取货币补偿款。

2.购房安置。适用于准备在三明市区选购商品房或存量房作为安置房的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使用货币补偿款以优惠价格自主选购市区商品房统购平台上公布的房源。

3.产权调换。适用于准备在实施棚改地块就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即按征收协议确定好安置房面积后,折算成等值货币补偿金,并按征收协议约定的选房方式,就地购买棚改地块新建商品住房进行安置,货币补偿金冲抵购房款。

(五)为落实就地产权调换的货币安置工作,国土部门在编制棚改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时,要明确以下出让条件:

1.被征收人按征收协议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价格和总建筑面积。

2.新建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由房屋被征收人按征收协议约定的选房方式先行选房,在规定的选房期限过后才能对外开盘出售。

七、监督管理

(一)市住建局应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全过程的监管、协调工作,确保购买棚改服务顺利实施。

(二)市审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市工商局应当按照职能,依法对承接主体和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将监管信息传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中,向社会公示。其他行业主管门应按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主动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中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