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5-3000-2025-00022
- 备注/文号: 明建函〔2025〕4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6-1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区、市)住建局,将乐县、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管理试行办法》(闽建许〔2025〕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函〔2025〕20号)文件要求,现将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由我局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动态核查。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依托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系统”)和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平台”)进行。核查工作启动之日,将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通知及公布当次被核查企业名单。
二、核查对象
资质动态核查范围包括由我局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对象包括:
(一)重点核查企业
1.两年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2.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3.聘用的执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执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4.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二)点对点核查企业
结合日常监管以及实施建筑行业市场、现场、资质“三个联动”工作要求,确认纳入该批次资质动态核查的企业名单。包括但不限于:
1.住建部、省住建厅、市住建局要求进行差异化监管的企业。
2.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办理主管部门变更的,经行政审批系统初步查询,人员配备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
(三)随机核查企业
由我局审批的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三、核查方式
(一)重点核查对象、点对点核查对象实行全面核查,应核尽核;随机核查对象按政务服务系统中企业资质存量不少于10%比例或规定的数量进行抽查。
(二)资质动态核查主要采取信息化手段对企业资质所涉及注册人员是否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自动比对,核查结果不合格的,通过政务服务系统通知被核查企业限期整改。
(三)政务服务系统对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进行“资质异常”标注,“资质异常”标识同步推送至信息公开平台企业信息页面。
(四)资质异常企业在被标注异常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的,政务服务系统自动取消“资质异常”标识。整改期限结束时政务服务系统对之前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仍不合格的企业,将在信息公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将名单上报住建部。
(五)企业在3个月整改期结束后才完成整改的,企业应当在政务服务系统提出复核申请,经我局复核合格的,在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撤回“资质异常”标识,并将名单上报住建部。
四、核查结果应用
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管理试行办法》(闽建许〔2025〕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行业市场、现场、资质“三个联动”的通知》(闽建许〔2025〕1号)有关规定进行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不列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策支持、试点示范、评先评优对象。
(三)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该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升级、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和延续等许可事项。
(四)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谨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列明原因,制定并严格落实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控的具体措施。
五、其他要求
(一)请各相关企业及时关注信息公开平台及政务服务系统发布的资质动态核查相关通知。
(二)企业被标注“资质异常”,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请各县(市、区)住建局提醒企业抓紧整改。
(三)动态核查中,如遇住建部或省住建厅资质审批政策调整的,对核查内容及标准进行相应动态调整。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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