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5-3000-2025-00006
- 备注/文号: 明建〔2025〕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1-2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住建局,将乐县、泰宁县城建和交通局:
现将《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模式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实施。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模式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时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现就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共有产权”住房模式,推进处置存量商品房工作,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明确实施要素
各县(市、区)在实施当地“共有产权”住房工作时,需要对支持对象、房源范围、实施主体等方面进行细化明确。
(一)明确支持对象
2025年年内有意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
(二)筛选房源范围
由各县(市、区)牵头建立房源库,组织辖区内存量商品住房现房或风险可控的期房项目报名参与“共有产权”房购房活动。政策实施过程中,新上市的商品住房可以继续申请加入房源库。各县(市、区)要对申报入库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坚决避免出现烂尾等系统风险。
(三)明确实施主体与职责
各县(市、区)原则可授权一家债权清晰的国企或新设立一家国企作为实施主体,用于负责“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实施主体应与入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签订“共有产权”房票兑付意向等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应统筹出资,以“共有产权”房票形式支持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对象支付首付款,具体比例和额度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政策规定的最低首付比例。同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财政能力,对参与“共有产权”房购房活动的家庭或个人,予以适当的购房契税补贴。
四、细化政策实施流程
各县(市、区)可参照大田县《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进一步细化政策实施流程。同时各县(市、区)要依法依规制定“共有产权”房合同文本等内容,进一步明确购房人、房地产企业和实施主体之间的权力及义务。
五、政策支持与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可参照大田县相关规定,自行制定购房人结清条件和房票兑付方式。
(一)明确购房人结清条件。各县(市、区)可参照大田县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购房人所购“共有产权”房回购、上市交易时限。但原则上应在10年内回购,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回购或上市交易时,应结清实施主体支付的房票资金。
(二)明确房票兑付方式。各县(市、区)“共有产权”房政策应允许房票在房企之间流通转让。同时,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共有产权”房票兑付的方式和结算年限,以保障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有效期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的实施意见》(田政办〔2025〕1号)
2.《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大田县委人才办 大田县财政局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 购房实施细则的通知》(田建综〔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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