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三明市传统风貌建筑认定和管控导则》的通知
明建规〔20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传统建筑相关认定评级标准,加强全市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三明市传统风貌建筑认定和管控导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传统风貌建筑认定和管控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传统风貌建筑认定和管控,推进我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三明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三明市行政区域内传统风貌建筑的普查、认定、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导则所称的传统风貌建筑是指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和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形成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且未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古厝城楼、骑楼、土堡、廊桥古道、店铺作坊、文庙书院、厂房、门楼、牌坊、宗祠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  保护原则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保护、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权利人负责、社会公众参与的保护体系。

  第二章  普查认定

  第五条  普查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应建立普查征收制度。本导则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应完成辖区内50年以上建筑物全面普查工作,此后每两年开展一次核查,扩充传统风貌建筑数据库。应重点普查拟报批的土地成片开发区域、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古驿道沿线地段或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地段区域内建筑物。在实施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前,未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内50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和认定公布、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提出文化遗产和风貌保护措施的,不得作出房屋征迁决定。

  第六条  认定标准

  建成50年以上,集中成片分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列入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

  (一)反映地域文化和民俗传统,能够体现地方特色的;

  (二)建筑样式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的;

  (三)体现传统格局,具有一定空间特色的;

  (四)在当地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

  (五)其他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意义的。

  第七条  认定流程

  (一)普查。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应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风貌建筑开展普查工作,可聘请具有建筑、规划、文物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或高校研究团队开展。

  (二)初步名录。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建(构)筑物,在征求所有权人同意后,所有权人应填写《三明市传统风貌建筑基本信息表》,形成传统风貌建筑初步名录。

  (三)建议名录。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传统风貌建筑初步名录进行评估论证,评估通过后形成传统风貌建筑建议名录。

  (四)公示。传统风貌建筑建议名录在征求所有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后,由所有权人填写《三明市传统风貌建筑名录申请表》,并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镇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公布。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形成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并将保护名录及公布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备案。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认为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可以向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前款流程执行。

  第三章 退出机制

  第八条  退出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退出保护名录:

  (一)因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的;

  (二)因人为或自然灾害丧失核心价值的;

  (三)因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拆除的。

  传统风貌建筑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移出保护名录。

  第九条  退出流程

  (一)申请。传统风貌建筑因所有权人需求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退出保护名录的,由所有权人提出申请;传统风貌建筑确因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拆除的,在征求产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拆除部门提出申请。

  (二)复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应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邀请专家对退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进行现场核实评估。

  (三)公示。经过专家评估符合退出条件的,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镇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公布。公示期结束且没有异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建筑物从传统风貌建筑名录中注销并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保护与管控

  第十条  挂牌保护

  已公布的传统风貌建筑应在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在传统风貌建筑外部明显位置完成挂牌保护。保护标志牌应包括建筑名称、编号、简介、公布时间、公布单位等信息。

  第十一条  保护范围

  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应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传统风貌建筑的空间格局、景观形态等要求,划定保护范围、确定核心价值要素,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建立档案

  已公布的传统风貌建筑应建立档案,填写《三明市传统风貌建筑档案表》,包括:1.基本信息(名称、编号、地址、年代、建筑类别、价值描述与现状信息等);2.保护范围图(核心保护范围、面积、坐标等);3.价值要素照片(总平面、立面、特色部位、材料、构造、装饰,以及历史环境要素等,照片需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材料、工艺、技术、装饰等关键信息);4.其他保护内容(保护要求、禁止使用功能、合理利用建议等)。

  第十三条  保护要求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应依法禁止下列活动:

  (一)损坏、擅自拆除、擅自迁移传统风貌建筑;

  (二)改变传统风貌建筑核心价值要素;

  (三)擅自改变传统风貌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四)擅自设置、拆除、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强的物品;

  (七)开山、开矿、采石、采砂、违法占地搭建等破坏性行为;

  (八)其他严重影响传统风貌建筑安全和整体风貌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维护修缮

  (一)国有传统风貌建筑,管理人是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的,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三)在不改变外观风貌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工程修缮的,保护责任人应事前告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并按照《三明市传统风貌建筑管控技术指南》的要求制定修缮方案,保持与建筑空间肌理、外观形式、高度规模、装饰元素、色彩质感以及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

  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和跟踪现场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给予技术指导。

  (四)承接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丰富的修缮经验,并配备具有修缮技艺的技术工人。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

  (一)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当落实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配备适用的火灾防控装置,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器材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消除隐患。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与保护传统风貌建筑相匹配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告知保护责任人。

  第十六条  活化利用

  (一)活化利用应当遵循必要适度的原则,应当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并注重保护价值要素和整体风貌。

  (二)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不改变权属登记的房屋使用用途的,可以对传统风貌建筑开展多功能使用,开展多功能使用应当符合其历史文化核心价值。

  (三)鼓励发掘、收集、整理、宣传和利用与建筑有关的历史事件、典故和传统艺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旅商相融合。

  (四)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租赁、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机制保障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传统风貌建筑,对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传统风貌建筑所有权人作为第一保护责任人,应当负责建筑日常维护管理,并自觉维护传统风貌建筑的原有风貌和外观。

  (三)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并建立巡查台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定期开展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情况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及时制止、依法查处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技术保障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展传统风貌建筑认定、退出和保护方案审查等活动时,审查专家应不少于三人,且省级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认定传统建筑工匠、建立名录,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资金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性修缮、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居住环境改善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导则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传统风貌建筑认定与退出流程图

  2.三明市传统风貌建筑名录申请表

  3.三明市传统风貌建筑信息表

  4.三明市传统风貌建筑档案表

  5.三明市传统风貌建筑基本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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