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
明建办〔2020〕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永安市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六部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市纪委、监委的部署,我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开展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乱象整治行动。查处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推进服务水平提升

  针对目前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

  (一)全面执行房地产中介机构公示制度

  1.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超营业执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

  2.房地产中介机构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服务监督台(含从业人员信息)、业务流程、合同示范文本、服务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举报投诉电话等事项。

  (二)加强房地产中介合同管理

  1.房地产中介机构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中介合同前,应当明示有关部门推荐的房地产中介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2.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签署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不得随意在房地产中介合同中增加委托人责任条款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免责条款,不得故意隐瞒与签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不得实施欺诈行为。

  3.房地产中介合同应当约定交易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

  4.房地产中介合同应当由从事该业务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1.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金额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等也应予以标明。

  2.房地产中介结构不得以可以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为名收取办证加急费等不正当费用。

  3.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时,必须就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收费与服务对象另行签订服务合同,否则不得另行收取除服务项目以外费用,更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四)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

  1.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要标明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不得隐瞒房屋抵押、租赁、查封等状况等来误导或者欺骗交易当事人。

  2.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3.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发布商品房(安置房)等期房可以更名、持证过户等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源信息。

  (五)规范金融服务业务

  1.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规范与金融机构等部门的业务合作。在提供住房贷款等代办金融服务时,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

  2.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不得通过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购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3.房地产中介机构严禁违规从事“租房贷”、“套路贷”、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交易当事人名义通过“网贷”平台等套取资金(房贷、房租等)行为。

  4.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交易当事人,恶意克扣保证金、预定金等。

  (六)切实加强交易资金管理

  1.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合同约定,划转交易资金。

  2.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划转交易资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在银行开设交易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交易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非法侵占或是挪用交易资金;房屋租金应由承租者直接交付出租者,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手截留购房款、房屋租金、押金等交易资金。

  (七)健全投诉处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1.房地产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投诉反馈及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提供的佐证材料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2.房地产中介机构要按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

  二、加强信用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积极开展“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全面落实推进房地产中介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构建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房地产中介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追究刑事责任、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以及因疏于管理造成管理不到位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所在地住建部门应按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处理,并参照福建省房地产经纪(评估)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予以信用评价扣分,对从业当事人记入不良记录,并及时通过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行业管理,推进中介市场有效监督

  (一)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内部管理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一是要加强经营场所规范化管理,按要求公示从业人员服务监督台、公示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承诺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规范发布房源信息等;二是要加强行业人员管理,组织从业人员从业行为,提升业务素质及服务水平;三是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流程,加强行业自律,严守诚信经营承诺;四是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形成奖励共享、处罚共担的管理机制。

  (二)加大房地产中介市场检查处理力度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等制度,特别是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和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烦人涉嫌违规房地产中介机构,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主动与市场监管、发改、公安、银监、网信办等部门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依法依规快速处理,对能立即整改的应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责令期整改,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该立案查处的要依法处罚、该停业整改的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将其清出房地产中介市场,列入严重“黑名单”;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根据相关部门处理情况记入在案并对外公示,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