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政府投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线性工程)审批措施的通知
明建规〔2022〕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切实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便利度,进一步对标先进、大胆创新,更好服务我市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和我市深化“六最”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优化提升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营商环境工作机制,试行“以函代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办理机制

  (一)“以函代证”试用范围:政府投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线性工程)。

  (二)工作流程采取函证并行办理、建设单位自愿的方式,由自然资源部门分别制发用地、规划函;住建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材料齐全且承诺按规定限期完成正式手续的前提下,依据有关函件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拟采用“以函代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线性工程)经属地政府同意。

  (四)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上报项目基本情况、必要性及可行性、工作计划等,并须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线上、线下向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取得共识。

  二、具体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函

  1.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已明确核定用地范围内为国有建设用地、原土地使用权已注销且已完成土壤污染调查和治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函》。

  2.《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函》可以用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相关事项;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函》时,应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登记核准注销通知书,以及负责解决由此引发后续问题的承诺书。其中,对于线性项目中存在部分点位未完成不动产注销登记的,在分段取得扣除未注销点位的核定用地范围后,可分段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函》。

  (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

  1.建设项目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线性工程不涉及占用永久性生态保护地、各类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或已履行相关占用批准程序,建设单位可向规划审批部门申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

  2.申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时,应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需编制规划方案的一并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可用于申请施工图审查,并用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核发。

  (三)施工许可证核发

  1.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函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后,建设单位可向施工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通过“以函代证”方式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项目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并提交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依法确定的承包材料(施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等)、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

  3.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项目在完成其余法定开工前应办理的手续后即可开工,由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介入监督,建设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做好“以函代证”函后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函、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作为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事项,可作为办理其他事项的依据,各部门可据此办理正式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审批流程顺畅衔接到位。

  三、监管措施

  (一)建设单位需按要求规范使用相关函件,并及时办理正式审批手续。项目完工前要完成全部正式审批手续,未取得正式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验收,并由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在新项目中不再采用“以函代证”方式。

  (二)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对已发函件项目的监督检查。未按照规定取得《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函》、《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未按规定补齐材料、补全手续的项目,由各部门根据权责划分依法责令停工、整改。

  (三)各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审批办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等事宜的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在申请“以函代证”审批手续时,应按照正常审批流程同步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四、施行期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附件:1.以函代证项目申请书

     2.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函

     3.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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