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补充通知
明建房〔2016〕11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永安市房管局,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积极探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真践行“两学一做”,解决房地产企业资金困难问题,提高资金使用率,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在严格执行《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明建房〔2015〕48号)基础上,现就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充范围

  (一)提取预售资金沉淀余额。市区房地产企业按照《三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明建房〔2015〕48号)正常提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后,凡是未在法院、信访、劳资等部门存在欠薪、拖欠工程及材料款等涉诉和信访等行为记录的,均可申请提取沉淀在监管账户中的该工程正常进度款以外的余额部分。书面申请应说明资金沉淀的理由。申请条件及材料如下:

  1.企业在近3年内无任何不良记录,自有资金和资产合计达该项目工程进度投资额的50%;

  2.央企、上市公司、大中型国企和全国知名品牌房地产企业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母公司等额保函;

  3.其它独立法人开发企业须提供经公证的大中型经济实体等额保函。

  4.批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提取工程预售资金监管款。市区房地产企业认真执行《三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明建房〔2015〕48号),未在法院、信访、劳资等部门存在欠薪、拖欠工程及材料款等涉诉和信访等行为记录的,均可申请提前支取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部分工程进度款,用于本项目附属工程、基础设施工程、配套工程和专项费用等,应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必须确保账户监管资金达剩余工程量造价(按施工合同并参考工程基准造价计算)的30%,精装修房应达到35%。申请应说明提取的理由。申请条件及材料如下:

  1.企业在近3年内无任何不良记录、自有资金和资产合计达该项目工程进度投资额的60%;

  2.央企、上市公司、大中型国企和全国知名品牌房地产企业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须提供经过公证的银行等额保函和母公司等额保函;

  3.其它独立法人开发企业须提供经过公证的银行等额保函和大中型经济实体等额保函。

  4.批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和证明文件。

  上述申请不受拨付节点限制,企业提出申请后,受托监管单位据委托机关批准意见及时拨付。但是申请企业的建筑业产值应纳入市区归集统计。若目前尚未在市区统计建筑业产值的,申请企业应书面承诺今后纳入市区统计。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向我局房地产业科提交申请。

  (二)受理。房地产业科查验申请企业所提交的资料,即时受理并签署意见。

  (三)审核。房地产业科会商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对申请企业所开发项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查验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批准。局分管领导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加强管理

  (一)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工作,发现预售项目有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期交房或存在不能按期交房风险、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等影响工程建设情形的,应暂停企业监管账户的资金支取,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申请企业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监管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或擅自截留、挪用预售资金、不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一经查实,住建部门将立即停止该建设项目销售,列入重点监管范围,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和银行诚信系统。

  (三)申请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优化预售资金监督账户,选择信誉优良的银行开设账户,避免多头设立监管账户。要加强工程预算管理,按月统计剩余工程量造价并上报预售资金监管主管机关备案,以便据项目工程进度调整监管资金余额。

  (四)受托预售资金监管单位要按月核对开发项目当月收取的预售款,据主管机关的批准意见,在确保优先支付工程款项的前提下,方可将批准的款项解冻至申请企业的一般银行账户。

  (五)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用款计划、监管协议及其变更情况等,应在售楼场所公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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