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订印发《三明市区房屋征收异地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明建规〔2022〕4号

三元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异地安置工作,规范房屋征收异地安置程序,引导鼓励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我们对2021年制定的《三明市区房屋征收异地安置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三明市区房屋征收异地安置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区房屋征收异地安置指导意见

  为规范三明市区(不含沙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鼓励异地现房安置,缩短安置周期,根据《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明政办〔2018〕1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三明市区(不含沙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异地安置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安置原则

  按照“等价置换”的原则,采取“有效面积就地上靠,就地安置面积异地互补差价”的方式。

  三、安置流程

  (一)确定就地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根据《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先以就地安置的方式,确定安置面积。

  (二)异地互补差价。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评估和协商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评估方式。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对被征收房屋和异地安置点新建商品房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结算差价。

  2.协商方式。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对被征收房屋和异地安置点新建商品房市场均价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区位市场均价评估时点按征收项目开展时间分别确定:本指导意见公布后的项目,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本指导意见公布前的项目,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异地安置告知书为评估时点。异地安置点新建商品房区位市场均价以本指导意见公布之日为评估时点(有效期一年,失效日为下一年度评估时点),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价格确定异地安置点新建商品房协商价,并测算异地安置地段差价。

  异地安置面积的地段差价,可以以货币方式兑现,也可以以增减异地安置面积落实,由被征收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其中:以货币方式兑现的,由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地段差价互补差价款;以增减异地安置面积落实的,地段差价补差总额和异地安置点的新建商品房区位的市场均价为基数,确定增减异地安置面积。因安置户型设计原因,无法全部以增减异地安置面积落实的,由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不足或超出面积,以异地安置点的新建商品房协商价互补差价。

  (三)采用异地安置方式的项目,在制定《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时,须明确异地安置的地点、户型、地段差价。对历史遗留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制定《异地安置补充方案》。

  (四)异地安置项目制定的《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和《异地安置补充方案》,应报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审核。

  四、房源管理

  (一)安置房房源。从出让项目预留的安置房和市属国企建设的安置房剩余房源中统筹安排,异地安置房源、价格每年更新一次。

  (二)房源动态管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市区现有安置房源实施台账管理,并根据区政府提供的房源需求函,逐幢至下而上将所需安置房源提供给区政府,用于被征收人选房安置;对安置小区(幢)房源少于5%且两年未被选房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及时盘活零星安置房源。

  (三)房源成本管理。公建项目异地安置的,由公建项目建设单位按安置房源区位市场评估均价结算异地安置相关费用,异地安置相关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市级收储出让项目异地安置的,异地安置相关费用列入收储成本;其他需异地安置的项目,涉及费用由项目业主自行筹集。

  (四)房源质量管理。异地安置所提供的房源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房屋设计标准,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安置房源为毛坯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后给予120元/㎡的装修补助。

  五、其他事项

  (一)市区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如需异地安置,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由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三明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与国家、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三明市区房屋征收异地安置指导意见》(明建〔202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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