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了《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此,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房屋拆除等施工作业应有有效的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经调查研究,现将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17〕20号)的规定,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归入安全文明措施费范畴(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在执行我省现行安全文明措施相关计价规定的前提下,另计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费)。
二、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费用的计取和支付等相关内容,并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合理使用施工扬尘防治费用。
三、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费用可根据经批准的施工措施或施工方案并结合现场实际办理现场签证,按实计取。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时,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费用可在暂列金额中单列体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之前的工程项目,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可参照本通知签订补充协议;已经办理竣工结算审核的,不再执行本通知。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