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建房〔2016〕12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永安市房管局,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租、出售行为,维护车位、车库产权人、购买人、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建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行为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以下简称“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位)的车位和车库(以下简称“停车位”)的出租、出售适用本《通知》规定。机械式停车位可参照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设计建设开发项目中的停车位,确保按时竣工交付使用。建筑区划内规划的停车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

  三、建设单位获得规划许可建造的具有独立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车位、车库(以下简称“产权停车位”)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重要配套设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销售行为纳入商品房销售管理。

  四、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停车位、产权停车位、人防停车位的租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与停车位产权性质、服务内容、管理服务成本和价格政策等因素相一致:

  (一)业主共有停车位。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公共架空层等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位以及土地出让条件及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要求配置的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无权出售、出租。

  (二)产权停车位。建筑区划内经规划批准建设的停车位(不含社会停车位、公共停车位以及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公共架空层等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位),产权人可以出售、附赠、出租。

  (三)人防停车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平战结合”地下停车位不得分割出让,建设单位可依法办理初始预登记,并按“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享有经营权和收益权,可自营或依法转让、租赁。

  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位不得预售,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进行租售。

  六、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确开发项目停车位规划配置情况,并在销售现场向购房人明示建筑区划内停车位的规划配置情况、使用性质(业主共有停车位、产权停车位或人防停车位)、租售方式以及停车位归属等内容。

  七、建设单位在出租或出售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前,应制定租售方案并进行公示。租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租售停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建筑区划内存在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的,应一并公示各功能用途房屋的车位分配情况(数量、分布等)及依据,规划批文未区分各功能用途房屋车位配建数量的,应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车位。

  (二)拟出租的停车位在人防工程范围内,还应当明示人防工程的范围及停车位安置情况,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三)出租停车位的,应明确出租的时间、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

  (四)出售停车位的,应明确出售的时间、方式、每套车位的售价。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上公示期不少于30天。停车位租售方案及现场公示情况的公证文书应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建设单位销售建筑区划内的产权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在车位配比不超过1:1时,购房人每购买1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1个产权停车位。开发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个房屋基本单元计)可购买一个停车位。建设单位应采取摇号、按申购顺序先到先得等公开方式向相关购房人出售。开发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已销售完毕且尚有停车位未售出的,建设单位将停车位销售情况在该项目建筑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3个月后,该项目购房人可以自主选择购买多个停车位。

  建设单位出租建筑区划内的产权停车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完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求的前提下仍有空余车位的,可临时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但每次出租前应在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15日。

  九、《产权停车位买卖合同》应当注记车位购买人已购买本项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编号。人防工程范围内“平战结合”停车位的租赁合同,应注记“本车位位于人防工程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平时使用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战时或紧急状态下由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十、建设单位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已签订了产权停车位买卖合同的,应当同时解除。

  十一、产权停车位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单位应合理确定停车位销售申报备案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销售。销售价格涨幅应低于当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水平。

  十二、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停车位并收取相应费用的,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收益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其收费标准及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

  十三、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停车位租售行为,合理确定价格,不得滥用市场支配权,变相抬高、垄断、操控车位价格,不得扰乱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秩序,影响社会安定稳定大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之后,未取得停车位预售许可核准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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